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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双创园电梯采购及安装

     原项目编号: 2020BFJAZ02704

     原公告日期: 2020年11月2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双创园电梯采购及安装招标文件补疑1

2020BFJAZ02704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5页,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业绩要求:20156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270万元的电梯供货及安装业绩;

招标文件附录3中要求;(2)业绩合同中所有电梯均已供货安装完毕且已全部通过质监部门安全检验合格。

资格要求前后不一致,可否理解为投标人具有201561日以来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270万元的电梯供货及安装业绩即可满足资格要求。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业绩对近两年新成立代理商具有局限性,近两年新成立代理商大部分目前只有电梯供货及安装业绩合同且不一定为本次所投品牌的业绩,由于电梯安装及验收周期比较长,未能全部验收。此条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修改为:20156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或所投品牌制造商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270万元的电梯供货及安装业绩。

答: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本项设置合理,无排他性,不予修改。

2.201961日施行的新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中对代理商取消了“改造”资质,以后只有制造商才有“改造”资质。根据上述描述若代理商之前没有取得“改造”资质更换新证后就不能参加投标。反而第一次领取新证(生产许可证)的公司就可以参加投标,明显不合理。一样的资质等级第一次领证的可以投,到期后换新证的却不可以投标,此条排斥潜在投标人。

建议P17备注4修改为:若投标人换取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证书中能够反映出“许可项目”包含“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子项目”包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级及以上资质的,是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中“3. 投标人资格要求”的3.1.2项要求。

答: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中能够反映出“许可项目”包含“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子项目”包含客梯,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中“3. 投标人资格要求”的3.1.2项要求。

3.本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完全为“日立电梯”量身定做,全国所有电梯品牌均丢分,只有日立电梯一家满分,这样的招标不就是“萝卜”招标。证据如下:

①“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制造商具备安装维修资质与实力”项,能满足分公司A级资质15年以上的唯独只有“日立”1家,所有品牌均丢分(其余一线品牌:奥的斯、迅达、蒂森、通力、三菱丢分)。

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制造商品牌与历史”项、“制造商品牌荣誉”项及“近两年无死亡事故承诺”项,通过以上条款继续卡通力、三菱、奥的斯、蒂森、迅达等一线品牌每家最少丢6分以上,若参与投标几乎没有中标可能。这样只有日立一家得满分。

建议调整如下:

制造商具备安装维修资质与实力

5

1、制造商拟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分公司具有安装维修A级资质证书并分公司运营12年(含12年)以上的得5分。

2、制造商拟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分公司具有安装维修A级资质证书并分公司运营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得2分。

3、制造商拟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分公司具有安装维修A级资质证书并分公司运营满6年(含6年)以上的得1分。

4、其余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资质证书扫描件,运营年限以资质证书发证日期为准,如换证须同时提供原证书。不重复得分,仅以最高得分计一次。

制造商品牌荣誉

5

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2018-2020年连续三年获得中国房地产业协会颁发的“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首选安装工程类品牌(电梯类)”荣誉,连续三年前六名的,得5分;连续三年前十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fangchan.com/)截图。

制造商品牌与历史

4

所投品牌制造商制造年限:

电梯制造商制造年限N20年得4分;

电梯制造商制造年限15年≤N20年得2分;

电梯制造商制造年限10年≤N15年得1分;

注:制造商制造年限以电梯产品制造商营业执照中成立年限至开标当日为准。

近两年无死亡事故承诺

3

201711日起投标人提供承诺:投标人及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含直属分公司)在项目所在地市行政区域内没有出现安装或维修死亡事故的,3分,不承诺的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函作为评审依据。

答:本项目“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设置合理,不存在排他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文件第43页第三章的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的2.2.3(2)款“制造商具备安装维修资质与实力”中要求“制造商拟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分公司具有安装维修A级资质证书并分公司运行15......”,违反了“评标办法分类及导则”第10页第二章第一条第(二)项:“以下指标不得列为资格评审指标”中的第2款:“注册资本金、注册年限、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的规定。

招标文件第43页第三章的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的2.2.3(2)款“制造商品牌荣誉”中要求“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2018-2020年连续三年获得中国房地产业协会颁发的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首选安装工程类品牌(电梯类)荣誉......”,违反了“评标办法分类及导则”第10页,第二章第一条第(二)项:“以下指标不得列为资格评审指标”中的第8款“非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资质证书,如协会所发的资质证书等......”。众所周知:中国房地产协会并不是电梯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

上述两条既违背了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合公业[2020]116号”文件精神规定,又不能全面有效反映品牌电梯的优良性能,存在极大潜在的排他性,以致更多更好的电梯品牌可能被排除在外,不利于更多性价比更高的品牌电梯参加优选。

建议将上述两条评分要求取消,其评审分加入投标报价评分中,以选出性能更好、价格更优的产品,为国家为用户既节省费用又能选出性能优秀的电梯品牌,何乐而不为。

答:上述内容为“评分指标”,非“资格条件”,本项目“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设置合理,不存在排他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文件第43页关于制造商品牌荣誉要求: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 2018-2020 年连续三年获得中国房地产业协会颁发的“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 500 强首选安装工程类品牌(电梯类)”荣誉,连续三年前三的,得 5 分;连续三年前十的,得 2 分。其余不得分。

此评分对大多数潜在投标人具有针对性且倾向性太强。建议修改为: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 2018-2020 年连续两年获得中国房地产业协会颁发的“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 500 强首选安装工程类品牌(电梯类)”荣誉,连续两年前五的,得 5 分;连续两年前十的,得 2 分。其余不得分。

答:本项目“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设置合理,不存在排他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6.招标文件P.43

1   所投电梯制造商客梯产品的最大速度≥10/秒,得5分;

2)所投电梯制造商客梯产品的最大速度满足8/秒≤最大速度<10/秒,得2分;

3)所投电梯制造商客梯产品的最大速度满足5/秒≤最大速度<8/秒,得1分;

4)所投电梯制造商客梯产品的最大速度<5/秒,不得分。

疑问:本次招标电梯技术规格中均为1m/s的电梯,且国内能满足该项要求的电梯制造商几乎没有。故建议修改:

1   所投电梯制造商客梯产品的最大速度≥8/秒,得5分;

2)所投电梯制造商客梯产品的最大速度满足6/秒≤最大速度<8/秒,得2分;

3)所投电梯制造商客梯产品的最大速度满足4/秒≤最大速度<6/秒,得1分;

4)所投电梯制造商客梯产品的最大速度<4/秒,不得分。

或者:

型式试验合格证是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是特检院出具的,均为具有权威性的国家机关。因此建议此项改为:

1.所投电梯制造商客梯产品的最大速度≥10/秒,得5分;

2.所投电梯制造商客梯产品的最大速度满足8/秒≤最大速度<10/秒,得2分;

3.所投电梯制造商客梯产品的最大速度满足5/秒≤最大速度<8/秒,得1分;

4.所投电梯制造商客梯产品的最大速度<5/秒,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型式试验合格证或电梯检验报告其中任意一样扫描件,能够证明投标品牌具备生产10m/s电梯的能力,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若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能反映出最大速度,以新证反映内容为准,若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无法反映出最大速度,以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中反映内容为准。

答:本项目“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设置合理,不存在排他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7.招标文件P.43

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2018-2020年连续三年获得中国房地产业协会颁发的“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首选安装工程类品牌(电梯类)”荣誉,连续三年前三的,得5分;连续三年前十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

疑问:本项目并非房开项目,各品牌在房开项目上的排行也不能作为本项目电梯的评分依据。并且该项目所在地合肥为省会城市,合肥市电梯行业协会颁发的“合肥市星级服务评级五星级”亦可作为权威评分标准;建议此处修改为所投品牌制造商获得由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证书的得5分,其余不得分;或者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任意一家分(子)公司连续获得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电梯行业协会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五星服务单位的,每获得一次得1分,满分5

答:本项目“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设置合理,不存在排他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8.招标文件P.43

1)制造商拟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分公司具有安装维修A级资质证书并分公司运营15年(含15年)以上的得5分。

2)制造商拟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分公司具有安装维修A级资质证书并分公司运营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得2分。

3)制造商拟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分公司具有安装维修A级资质证书并分公司运营满6年(含6年)以上的得1分。

4)其余不得分。

疑问:经了解,制造商在安徽省内分公司运营超过15年的仅两家,此条评分项具有绝对倾向性,不利于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为同等档次品牌创造公平公正的招标环境,对此,大部分一线品牌制造商在安徽省内分公司运营普遍大多在10年左右,因此此项建议改为:

1)制造商拟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分公司具有安装维修A级资质证书并分公司运营10年(含10年)以上的得5分。

2)制造商拟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分公司具有安装维修A级资质证书并分公司运营满8年(含8年)以上的得2分。

3)制造商拟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分公司具有安装维修A级资质证书并分公司运营满6年(含6年)以上的得1分。

4)其余不得分。

答:本项目“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设置合理,不存在排他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9.招标文件P.44

所投电梯品牌通过VDI4707ISO25745国际电梯能源效率认证A级的得3分,其余不得分。

疑问:VDI4707ISO25745均为电梯整机节能认证,只是不同制造商取得的证书类别不同,但是都代表节能环保认证,证书具备重复性,因此建议此项改为所投电梯品牌具备VDI4707ISO25745国际电梯能源效率认证A级的得3分,其余不得分。

答:本项目“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设置合理,不存在排他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10.招标文件P42

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三证齐全的得3 分,缺项不得分。

疑问:此处“投标人”是否指“所投电梯品牌”

答:此项内容要求是投标人具有相关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

11. 招标文件P42:所有旧电梯拆除回收总价格为不少于 12.58 万元的,得 2分。

疑问:因招标内容由原先的18台增加至20台,此处金额是否产生变化,望明示

答:不予变化,按招标文件执行。

12.技术评分标准中“制造商品牌与历史”:

所投品牌制造商制造年限:电梯制造商制造年限 N25年得4分;电梯制造商制造年限15年≤N25年得2分; 电梯制造商制造年限10年≤N15年得1分。

技术评分标准中“制造商具备安装维修资质与实力”:

1、制造商拟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分公司具有安装维修 A 级资质证书并分公司运营 15 年(含 15 年)以上的得 5 分。 2、制造商拟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分公司具有安装维修 A 级资质证书并分公司运营满 10 年(含 10 年)以上的 得 2 分。 3、制造商拟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分公司具有安装维修 A 级资质证书并分公司运营满 6 年(含 6 年)以上的得 1 分。 4、其余不得分。

以上评分标准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本项目为建设工程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且本项目“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设置合理,不存在排他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13.技术评分标准中“制造商品牌荣誉”:

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2018-2020年连续三年获得中国 房地产业协会颁发的“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首选 安装工程类品牌(电梯类)”荣誉,连续三年前三的,得5分;连续三年前十的,得 2分其余不得分。

前三名均为合资品牌,该项具有明显的倾向合资品牌,目前中国市场15-20年的品牌都已成熟且产品稳定,为体现品牌实力,建议修改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连续八年获得中国房地产业协会颁发的“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 500 强首选 安装工程类品牌(电梯类)”荣誉, 得 5 分;连续五年获得中国房地产业协会颁发的“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 500 强首选 安装工程类品牌(电梯类)”荣誉,得 2 分其余不得分。

答:本项目“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设置合理,不存在排他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

  地址:合肥经开区翠微路六号

 联系人:刘工

   联系方式:0551-63508589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2166223831

 

20201214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4日

附件:2020BFJAZ02704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