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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珠江路车辆段架修维修执行智能化系统
原项目编号: 2020BFFAZ01176
原公告日期: 2020年11月1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珠江路车辆段架修维修执行智能化系统2标段项目招标文件补疑3 2020BFFAZ01176-2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用户需求书》P69 1)PDA的星号指标: ★认证 通过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 3C 认证、IP65 认证 ★服务 提供定制化开发并提供二次开发服务;提供原厂授权文件和售后服务承诺函; 《用户需求书》P70 2)无线手动扭力扳手(带套筒)的型号指标: ★资质要求 所供扭力扳手制造商须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供所供扭力扳手CE认证证书。 是否为供货时提供? 答:(1)本项目用户需求书要求的证明资料,均不作为资格审查项,投标文件中无须提供,仅作为标后履约的要求。 (2)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否则对应的评审项不得分。 2.投标人资质、资格、认证中投标人具有CMMI5证书的得 1 分。 事实依据:①从CMMI3级开始代表企业或组织将软件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两方面的过程进行了文档化、标准化、制度化管理,软件产品的生产在整个软件过程中清晰可见,企业能够在同类项目及非同类项目上成功实施。②经市场调研,轨道国铁的检修维修架修软件项目招标普遍以CMMI3认证证书为主流或不设置CMMI证书。③本次招标采购业绩要求仅仅为300万。综上此证书是用于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故意抬高招标门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八)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建议:删除此项或调整为
“具有CMMI3及以上证书的得1分”。 答:详见本补疑公告变更部分内容。 3.投标人业绩要求: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城市轨道交通类信息化建设的类似车辆架修项目或产品应用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2)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城市轨道交通或国铁信息化建设的类似维护维修项目或产品应用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同时在招标文件第18页注: (3)“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轻轨或有轨电车)”
仅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的地铁系统或轻轨系统或有轨电车系统;“类似架修的项目或产品”系指:项目或产品范围必须包含城市轨道交通类别类车辆架修业务或架大修业务或大修业务的车辆履历管理、车辆维修计划、车辆维修执行(工单)三个核心功能模块;“国铁类别”包含:大功率机车检修基地、动车段、铁路局、铁路货车公司;“类似维护维修的项目或产品业绩”系指:项目或产品范围必须包含城市轨道交通类别维修业务的维修计划、维修工单两个核心功能模块;本项目类似业绩均指业务信息化管理信息系统,并非车辆采购项目(含维修、架修项目)设备(硬件)或车辆采购项目(含维修、架修项目)设备(硬件)自带的控制软件(控制管理类软件、数据采集软件、信号采集类软件等)。 (4)经市场调研,目前对业绩的描述有可能产生歧义,建议调整认可描述为:一类是综合类业绩,既项目中包含车辆架修子系统或车辆检修(含架修核心业务)子系统的软件项目业绩,要求综合类业绩合同中的软件开发部分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第二种直接是车辆架修系统或车辆检修(含架修核心业务)系统的软件项目业绩,业绩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请问:上述要求的资格门槛业绩中的300万,具体指的是那种,还是两种均可。 答:详见本补疑公告变更部分内容。 第二部分:变更部分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的 投标人资质、资格、认证 3分 投标人持有有效期内的: 1、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CMMI5证书; 以上证书每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分3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且上述1、2两项证书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或能体现该证书可在认监委网站查询,否则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认监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 变更为: 投标人资质、资格、认证 3分 投标人持有有效期内的: 1、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CMMI3及以上证书; 以上证书每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分3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且上述1、2两项证书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或能体现该证书可在认监委网站查询,否则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认监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 2.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的“3.
投标人资格要求”的 “3.2
投标人业绩要求: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城市轨道交通类信息化建设的类似车辆架修项目或产品应用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2)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城市轨道交通或国铁信息化建设的类似维护维修项目或产品应用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变更为: 3.2 投标人业绩要求: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城市轨道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业绩,且单个合同中车辆架修(或车辆架修产品应用)软件部分总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2)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城市轨道交通(或国铁)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业绩,且单个合同中车辆维护维修项目(或车辆维护维修产品应用)软件部分总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3、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注: 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注: (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含部门章、分公司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含部门章、分公司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2)业绩需在投标人类似业绩表中注明,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服务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含部门章、项目部章、分公司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轻轨或有轨电车)”
仅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的地铁系统或轻轨系统或有轨电车系统;“类似架修的项目或产品”系指:项目或产品范围必须包含城市轨道交通类别类车辆架修业务或架大修业务或大修业务的车辆履历管理、车辆维修计划、车辆维修执行(工单)三个核心功能模块;“国铁类别”包含:大功率机车检修基地、动车段、铁路局、铁路货车公司;“类似维护维修的项目或产品业绩”系指:项目或产品范围必须包含城市轨道交通类别维修业务的维修计划、维修工单两个核心功能模块;本项目类似业绩均指业务信息化管理信息系统,并非车辆采购项目(含维修、架修项目)设备(硬件)或车辆采购项目(含维修、架修项目)设备(硬件)自带的控制软件(控制管理类软件、数据采集软件、信号采集类软件等)。” 变更为: “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注: (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含部门章、分公司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含部门章、分公司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合同涵盖内容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3)业绩要求中“城市轨道交通”仅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的地铁系统或轻轨系统或有轨电车系统; (4)业绩要求中“车辆架修(或车辆架修产品应用)”项目范围必须包含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架修业务(或架大修业务或大修业务),且业务内容至少包含“车辆履历管理、车辆维修计划、车辆维修执行(工单)”三个核心功能模块; (5)业绩要求中“国铁”包含:大功率机车检修基地、动车段、铁路局、铁路货车公司;
(6)“车辆维护维修项目(或车辆维护维修产品应用)”至少包含车辆维修业务的维修计划、维修工单两个核心功能模块; (7)上述业绩中要求的“软件部分总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不包括:车辆采购项目(含维修、架修项目)设备(硬件)、车辆采购项目(含维修、架修项目)设备(硬件)自带的控制软件(控制管理类软件、数据采集软件、IMES系统、信号采集类软件等)部分金额。 (8)业绩需在投标人类似业绩表中注明,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合同中软件部分总金额、服务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含部门章、项目部章、分公司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4.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 7.7.1 履约保证金 (1)形式:þ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 þ银行保函 þ担保机构担保 □保证保险 (2)金额:中标金额的5% (3)退还:本项目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保函有效期最晚不得早于2022年8月31日,若保函有效期满无法履约完成的,应提前一个月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续期保函或替换保函有效期根据项目实际由双方协商确定。 (4)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例如:某银行在合肥行政区域有分支机构,则该银行总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银行保函均予以认可; (5)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应为注册地在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范围内的融资担保机构或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担保。 (6)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收受人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或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均可。 (7)提交时限: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提交。 调整为 7.7.1 履约保证金 (1)形式:þ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 þ银行保函 þ担保机构担保 □保证保险 (2)金额:中标金额的2% (3)退还:本项目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保函有效期最晚不得早于2022年8月31日,若保函有效期满无法履约完成的,应提前一个月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续期保函或替换保函有效期根据项目实际由双方协商确定。 (4)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例如:某银行在合肥行政区域有分支机构,则该银行总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银行保函均予以认可; (5)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应为注册地在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范围内的融资担保机构或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担保。 (6)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收受人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或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均可。 (7)提交时限: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提交。 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的 投标人业绩 9分 1、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每具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城市轨道交通类别信息化建设的类似车辆架修项目或产品应用业绩,得3分; 2、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每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城市轨道交通或国铁类别信息化建设的类似维护维修项目或产品应用业绩,得1分。 注: (1)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 (2)本小项最多只认定三个业绩(不含资格审查业绩),本项满分9分; (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 变更为 投标人业绩 9分 1.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城市轨道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业绩,且单个合同中车辆架修(或车辆架修产品应用)软件部分总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每提供一个满足要求的业绩得3分; 2.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城市轨道交通(或国铁)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业绩,且单个合同中车辆维护维修项目(或车辆维护维修产品应用)软件部分总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每提供一个满足要求的业绩得1分; 注: (1)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 (2)本小项最多只认可三个业绩(不含资格审查业绩),本项满分9分; (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 6.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的 人员业绩 10分 1.项目负责人业绩: 投标人拟提供项目负责人具有架修业务类似业绩且在该架修业务类似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得3分。 2.项目经理业绩: 投标人拟提供项目经理具有架修业务类似业绩且在该架修业务类似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得3分。 3.项目团队成员(除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业绩: 项目团队成员中具有架修业务类似业绩的得2分。本小项最高4分。 4.本项满分10分。 注:(1)架修业务类似业绩:2015年1月1日以来具有中国国内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城市轨道交通类别信息化建设的类似车辆架修项目或产品应用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提供合同扫描件,或者业主单位证明(加盖业主方公章或业主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 (2)“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轻轨或有轨电车)”
仅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的地铁系统或轻轨系统或有轨电车系统;“类似架修的项目或产品”系指:项目或产品范围必须包含城市轨道交通类别类车辆架、修业务的车辆履历管理、车辆维修计划、车辆维修执行(工单)三个核心功能模块。须提供合同扫描件,或者业主单位证明(加盖业主方公章或业主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 (3)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理2020年1月1日以来(任意3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拟委任的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否则其相关业绩、资质、奖项、荣誉不得分。 变更为 人员业绩 10分 1.项目负责人业绩: 投标人拟提供项目负责人具有架修业务类似业绩且在该架修业务类似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得3分。 2.项目经理业绩: 投标人拟提供项目经理具有架修业务类似业绩且在该架修业务类似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得3分。 3.项目团队成员(除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业绩: 项目团队成员中具有架修业务类似业绩的得2分。本小项最高4分。 4.本项满分10分。 注:(1)架修业务类似业绩: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城市轨道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业绩,且单个合同中车辆架修(或车辆架修产品应用)软件部分总金额不低于300万元。须提供合同扫描件,或者业主单位证明(加盖业主方公章或业主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 (2)业绩要求中“城市轨道交通”仅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的地铁系统或轻轨系统或有轨电车系统; (3)业绩要求中“车辆架修(或车辆架修产品应用)”项目范围必须包含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架修业务(或架大修业务或大修业务),且业务内容至少包含“车辆履历管理、车辆维修计划、车辆维修执行(工单)”三个核心功能模块; (4)业绩要求中“国铁”包含:大功率机车检修基地、动车段、铁路局、铁路货车公司; (5)“车辆维护维修项目(或车辆维护维修产品应用)”至少包含车辆维修业务的维修计划、维修工单两个核心功能模块; (6)上述业绩中要求的“软件部分总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不包括:车辆采购项目(含维修、架修项目)设备(硬件)、车辆采购项目(含维修、架修项目)设备(硬件)自带的控制软件(控制管理类软件、数据采集软件、IMES系统、信号采集类软件等)部分金额。 (7)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理2020年1月1日以来(任意3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拟委任的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否则其相关业绩、资质、奖项、荣誉不得分。 第三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9日17:30”,现延期到“2020年12月25日17:30”; 2.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4日10:30”,现延期到“2020年12月30日10:30”; 3.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1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胡传东 联系方式:0551-62662869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668、66223831 2020年12月15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5日
附件:2次补疑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