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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大数据公司产业园孵化器家具采购
原项目编号: 2020BFFAZ03391
原公告日期: 2020年12月1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大数据公司产业园孵化器家具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补疑2 2020BFFAZ03391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质疑事项:所投家具生产厂家具有 ISO14025 国际标准 III 型环境标志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1)木质家具;(2)金属家具;(3)软体家具。以上全部包含得 2分,如未全部包含,每缺一项在 2 分的基础上扣 1 分,扣完为止。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里面采购清单所列的产品类型,包含了木制家具、金属家具、软体家具、板式家具和钢木家具,招标文件里所要求提供的证书品类不完整,无法保证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采购人对质量品质要求的合理诉求性。建议修改为:所投家具生产厂家具有 ISO14025 国际标准 III 型环境标志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1)木质家具;(2)金属家具;(3)软体家具;(4)板式家具;(5)钢木家具。以上全部包含得 2分,如未全部包含,每缺一项在 2 分的基础上扣 1 分,扣完为止。 答:详见变更部分。 2.质疑事项:所投家具生产厂家具有主要检测设备:涂层划格器、冷热冲击试验机、全自动破裂强度试验机。以上设备每具有一个得1分,满分3分。 事实依据:关于检测设备国家没有强制性要求,所以没有统一标准,检测设备名称可以选择一种,也可以选择多种。因此不能用单一的某个具体名称来限制投标人。如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功能相类同但名称叫法不一致,或投标人提供更为先进生产设备,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可。是否可以得分?同时(1)涂层划格器只做为漆膜的附着力的检测,无法综合检测漆膜的厚度、耐划伤、色彩牢固度等方面是否合格。(2)全自动破裂强度试验机主要用于测定各种纸板及单层和多层瓦楞纸板的耐破强度的测试,无法满足抗拉强度、剥离强度、撕裂强度等方面的检测检测功能较为单一。建议合理修改为更能综合体现家具检测功能的设备,更加全面的保证采购人采购产品的质量及安全性。 建议修改为:所投家具生产厂家具有主要检测设备:家具综合试验机、冷热冲击试验机、微机控制电子万能试验机。以上设备每具有一个得 1 分,满分 3 分。注:须提供以上设备下列材料的扫描件:①真实的生产加工设备照片;②对应的设备购置合同;③购置发票。如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功能相类同但名称叫法不一致,或投标人提供更为先进生产设备,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可给予对应得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上述设备名称不一致,但功能相同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也予以认可。 3.质疑事项:所投家具生产厂家具有 GREENGUARD(绿色卫士)证书,得 1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 事实依据:GREENGUARD 环境研究院(
GEI )是一家独立的、非赢利机构,负责监督 GREENGUARD 认证项目。作为 ANSI 授权的标准开发者, GEI 的任务是通过室内空气质量改进的项目来改善公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且认证产品种类超过20大类,包括家具大类里的各项小类等等,但招标文件里只要求提供有此类证书,却没有明确要求认证的内容,这样就无法保证认证证书是否符合采购产品的类型,且无法保证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采购人对质量品质要求的合理诉求性。 建议修改为;所投家具生产厂家具有 GREENGUARD(绿色卫士)证书,且认证范围需包含(1)职员桌;(2)职员椅;(3);会议桌:(4);洽谈桌。以上全部包含得1分,没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 答:此评分项删除。 4.质疑事项:投标人提供所投中密度纤维板检测报告:须满足甲醛释放量≤0.01mg/m³,得 1.5 分。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里面产品采购清单,大部分所用的原材料为防火饰面板,只有极小一部分用中密度纤维板,采购清单里所用中密度纤维板的产品,无论是数量占比和价值占比都非常低。这里用中密度纤维板做评审依据,且整个评分细则里的技术分值用了大部的油漆类产品的原材料和技术来评审,明显不合常理,明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建议修改为;投标人提供防火饰面板的检测报告,须满足甲醛释放量≤0.015mg/ m³,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率≤0.08 mg/m²•h,同时满足以上要求的,得 1.5 分,否则不得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5.质疑事项:1)投标人提供办公桌检测报告:须满足平整度≤0.04mm,底脚平稳性≤0.5mm,甲醛释放量≤0.1mg/L,木工要求、漆膜外观要求及安全性要求检测结果须为合格。同时满足以上要求的,得 1.5 分,否则不得分。 2)投标人提供沙发检测报告:须满足力学性能中的沙发座、背及扶手耐久性检验合格,背松动量≤0.1°,背剩余松动量≤0.1°;座面压缩量 a≥55mm,座面压缩量 c≤90mm,甲醛释放量≤0.1mg/L
或≤0.02mg/ m³(54h)。同时满足以上要求的,得 1.5 分,否则不得分。 3)所投家具使用的海绵检测报告满足以下技术指标:理化性能中海绵表观密度≥56kg/ m³,回弹率≥55%,压缩永久变形≤5%;甲醛释放量≤0.035mg/m²h。TVOC≤0.3mg/m²h。全部满足得 3 分,其他不得分。 事实依据:以上分值扣分设置设定不合理。同时满足得满分,一项不满足不等分,既然设定这些标准,那就应该某一小项满足得多少分,而不是某一小项不满足不得分。同时也不应该因某一小项供应商未检测就否定整个产品,这样对潜在投标人属于不合理、不公平得对待。 建议修改为:“1.投标人提供办公桌检测报告:须满足(1)平整度≤0.04mm,(2)底脚平稳性≤0.5mm,(3)甲醛释放量≤0.1mg/L,(4)木工要求合格,(5)漆膜外观要求合格。每满足一项得0.3分,满分 1.5分 。不提供不得分。 2.投标人提供沙发检测报告:须满足力学性能中的(1)沙发座、背及扶手耐久性检验合格,(2)背松动量≤0.1°,(3)背剩余松动量≤0.1°;(4)座面压缩量 a≥55mm、座面压缩量 c≤90mm,(5)甲醛释放量未检出。每满足一项得0.3分,满分 1.5分 。不提供不得分。 3.所投家具使用的海绵检测报告满足以下技术指标:理化性能中海绵表观(1)密度≥56kg/m³,(2)回弹率≥55%,(3)75%压缩永久变形≤5%;(4)甲醛释放量≤0.035mg/m²h。(5)TVOC≤0.3 mg/m²h。每满足一项得0.6分,满分3分。不提供不得分。” 答: 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6.质疑事项:“1.所投家具使用的水性漆检测报告满足以下技术指标: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均≤15 g/L,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含量未检出。以上全部满足得 3 分,其他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检测报告须同时具有
CMA 和 CNAS 标识。 2.所投家具使用的油漆(水性底漆)满足:游离甲醛含量≤50mg/kg,得1分;游离甲醛含量≤21mg/kg,得3分。以上不重复得分,未提供不得分,此项满分 3 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检测报告须同时具有
CMA 和 CNAS 标识。 3.所投家具使用的油漆(水性面漆)满足:游离甲醛含量≤50mg/kg,得1分;游离甲醛含量≤7mg/kg,得3分。以上不重复得分,未提供不得分,此项满分3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2019年1月1日以来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检测报告须同时具有 CMA
和 CNAS 标识。”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里面产品采购清单,大部分产品为板式类产品,只有极小一部分油漆类产品,油漆产品无论从数量占比和价值占比都非常低,评审文件里却用这么大得分值来评审占比比例这么低的产品,明显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建议修改为:“1.所投家具使用的水性漆(面漆、底漆)检测报告满足以下技术指标:(1)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含量均未检出,(2)游离甲醛含量均未检出,(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均未检出。以上每满足一项得1分,满分3 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检测报告须同时具有
CMA 和 CNAS 标识。 2.所投家具使用的水基型胶粘剂检测报告满足以下技术指标:(1)游离甲醛含量、苯含量未检出,(2)甲苯、二甲苯含量≤0.12 g/kg,(3)总挥发性有机物含量≤80g/L,以上每满足一项得1分,满分3 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检测报告须同时具有
CMA 和 CNAS 标识。 3.所投家具使用的热熔胶检测报告满足以下技术指标:(1)苯、甲苯、乙苯、二甲苯未检出,(2)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未检出,(3)总挥发性有机物≤2g/L,以上每满足一项得1分,满分3 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检测报告须同时具有 CMA 和 CNAS 标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7.质疑事项:投标人售后服务团队中每配备1名中级及以上售后服务管理师,得1分,满分3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售后服务管理师证书扫描件。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以上人员2020年6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以上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以上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建议修改为:“(1)投标人售后服务团队中每配备1名中级及以上售后服务管理师,得1分,满分3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售后服务管理师证书扫描件。 或 (2)投标人售后服务团队中每配备1名中级及以上售后服务管理师,得1分,满分3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售后服务管理师证书扫描件。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以上人员2019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以上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以上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8.质疑事项: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其投标报价评分得该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其他评标价对应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40 事实依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得40%,且还是最低价等于评标基础价,这样会导致潜在供应商在价格进行恶意竞争和恶行循环,不利于采购人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购到符合标准的产品,同时恶行竞争的低价也无法保证潜在供应商进行良好的履约性,导致采购人的合理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建议进行合理的修改。 建议修改为;以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的得满分,投标价每高于该评标基准价1%的扣0.1分,每低于该评标基准价1%的扣0.05分,(不足1%的按照四舍五入法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有效投标报价是指经过初审的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没有恶意竞争和没有废标的投标报价。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9.所投家具生产厂家产品认证情况:1.所投家具生产厂家具有 ISO14025 国际标准 III 型环境标志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1)木质家具;(2)金属家具;(3)软体家具。以上全部包含得 2 分,如未全部包含,每缺一项在 2 分的基础上扣 1 分,扣完为止。 该项分值分配不合理。 事实依据:1)该证书认证范围在办理时没有明确规定,有的是按家具的材质来认证,如人造板、金属、钢木、实木、软体家具等等;也有的是按家具类型来认证,如办公家具、校用家具、酒店家具等等;因此不能指定该证书的认证范围,明确证书的认证范围不合理。 2)该证书分数分配不明细不合理,该证书要求3项大类认证单元,满分2分。每缺一小项应扣0.67分,而不是缺项在 2 分的基础上扣 1 分。可见该分值分配及不合理科学,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和指定特定供应商行为。 建议合理修改为:具有 ISO14025 国际标准 III 型环境标志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家具,即可。更符合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答:详见变更部分内容。 10.所投家具生产厂家产品认证情况 :3.所投家具生产厂家具有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十环),且认证范围包含:(1)钢木家具:屏风工作位、会议桌;(2)软体家具:椅、沙发;(3)人造板类家具:班台,洽谈桌。以上全部包含得 2 分,如未全部包含,每缺一项在 2 分的基础上 1 分,扣完为止。 该项分值分配不合理。 事实依据:(1)由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在办理时,没有一个统一的名称,从而会出现证书中产品名称的偏差,如洽谈桌可称会议桌,但实属同类产品,功能相同。难道就没有法律效益了吗?明确产品的名称存在指定特定供应商。 (2)该证书分数分配不明细不合理,该证书要求3项大类认证单元和6个小类产品,满分2分。每缺一小项应扣0.23分,而不是缺项在 2 分的基础上 1 分。可见该分值分配及不合理科学,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和指定特定供应商行为。 建议删除认证范围包含的具体产品名称,合理修改:提供具有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十环),且认证范围包含:(1)钢木家具(2)软体家具:(3)人造板类家具。每缺一项扣0.67分,满分2 分,扣完为止。 更符合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答:证书中的认证范围名称不一致,但功能相同的,也予以认可。 11.产品绿色环保性能及发明专利:1.所投家具生产厂家具有 GREENGUARD(绿色卫士) 证书,得 1 分。 该项证书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绿色卫士”是国际认可的一项自愿性认证标准,该证书的颁发单位并不属于环保部门,且它的成立地点在美国,相关组织为美国UL公司,并不属于我国国家强制的标准要求,且多为广东省、上海地区的家具厂家所有,采购人应根据我国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及政府采购政策制定采购需求标准。该项指定特定供应商行为、排斥潜在投标人。 建议合理修改:投标人获得“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得1分。更符合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答:此评分项删除。 12.生产及检测设备:1)所投家具生产厂家具有主要生产线:UV 涂装生产线、 粉末涂装生产线。以上生产线每具有一条得 2 分,满分 4 分。 2)所投家具生产厂家具有主要检测设备:涂层划格器、 冷热冲击试验机、全自动破裂强度试验机。以上设备每具有一个得 1 分,满分 3 分。 该项设置不合理。 由于国家对生产设备名称没有统一标准规定,每个厂家订货名称略有不同,但实为同类设备且具有同等功能,是否可以得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上述设备名称不一致,但功能相同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也予以认可。 13.原材料及产品 检测报告:原材料检测报告: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 成品检测报告:办公桌、沙发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 2019 年1月1日以来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检测报告须同时具有 CMA
和 CNAS 标识。 该项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此项检测报告要求具有“CMA”和 “CNAS” 标识,因检测报告属于企业自愿性检测,国家没有强制性要求,所以没有统一标准,检测报告的标识有CMA也有CNAS,因此不能单一的以某个地方的检测标准来衡量所有潜在投标人的实力,存在指定特定供应商和排斥潜在供应商行为。所以“CMA” 或 “CNAS” 标识只要具备其中之一都属于有效的检测报告。 建议合理修改为:提供原材料检测报告和成品检测报告: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即可。更符合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原招标文件中: 所投家具生产厂家产品认证情况 2分 1.所投家具生产厂家具有ISO14025国际标准III型环境标志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1)木质家具;(2)金属家具;(3)软体家具。以上全部包含得2分,如未全部包含,每缺一项在2分的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 现变更为: 所投家具生产厂家产品认证情况 2分 1.所投家具生产厂家具有ISO14025国际标准III型环境标志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1)木质家具;(2)钢木家具;(3)软体家具。以上全部包含得2分,如未全部包含,每缺一项在2分的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 2.原招标文件中: 产品绿色环保性能及发明专利 1分 1.所投家具生产厂家具有GREENGUARD(绿色卫士)证书,得1分。 现将此评分项删除。 3.原招标文件中: 所投家具生产厂家产品认证情况 2分 3.所投家具生产厂家具有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十环),且认证范围包含:(1)钢木家具:屏风工作位、会议桌;(2)软体家具:椅、沙发;(3)人造板类家具:班台,洽谈桌。以上全部包含得2分,如未全部包含,每缺一项在2分的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证书扫描件。 现变更为: 所投家具生产厂家产品认证情况 2分 3.所投家具生产厂家具有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十环),且认证范围包含:(1)钢木家具:屏风工作位、会议桌;(2)软体家具:椅、沙发;(3)人造板类家具:班台,洽谈桌。以上(1)(2)(3)项全部包含得2分,每一项中,包含两种产品视为全部包含,缺任一一种产品视为该项不满足要求,每有一项不满足要求的在2分的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证书扫描件。上述证书中的认证范围名称不一致,但功能相同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也予以认可。 4.产品配置方案分值增加1分: 配置方案符合性 4分 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家具配置方案(平面布置图、重要区域效果图、产品彩图等)的合理性、科学性、美观与空间的协调匹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优的得3<F≤4分,良好的得2<F≤3分,一般的得1≤F≤2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家具配置方案,未提供的不得分。 5.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计税方法: þ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þ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现变更为: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计税方法: þ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发票类型: þ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招标文件补充内容 本项目图纸已从工程补图端口上传,请各位投标人自行下载。 第四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5日10:30”,现延期到“2021年1月11日10:3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6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大数据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置地广场C座 联系人:王娜
联系方式:0551-65909020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05 2020年12月30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