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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安徽自贸区蜀山区块跨境电商监管仓软硬件采购
原项目编号: 2020BFSAZ03241
原公告日期: 2020年12月2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自贸区蜀山区块跨境电商监管仓软硬件采购(2次)补疑2
项目编号:2020BFSAZ03241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招标文件中 “第三章 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2.2.3(1):商务评分标准”“评分因素:专利证书” 内容中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专利证书扫描件证明。(招标文件第42页)
该要求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因此,建议删除该条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测试报告、企业认证、综合实力:
一、专利证书是为了证明投标人具有自主开研发设备的能力,本次招标项目包含设备升级及改造工艺,为了更好的服务于现场业务开展及海关的监管,为采购人更好的规避项目风险。
二、软件著作权、测试报告、企业认证、综合实力:是为了证明投标人有自主研发软件通过官方软件评测中心评测,项目实施过程中能够最大限度的根据海关要求实时调整海关监管所需的监管系统。
三、为了避免潜在供应商提供给招标人的软件产品引起知识产权的法律纠纷,保证招标人在后期使用过程中不会因为知识产权原因对场所运营、经济效益等造成影响和损失。
四、由于本项目包含内容较多,改造升级工艺较复杂,工期要求较高。所以对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企业认证需横向考量,从而尽最大可能的保证高质量完成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所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软件著作权、测试证书、企业认证、综合实力没有作为投标无效条件或废标条件且国内很多潜在投标人均有相关的证书,国内潜在投标人均可以报名参加,不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
2.招标文件中 “第三章 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2.2.3(1):商务评分标准”“评分因素:软件著作权证书” 内容中投标文件中须证书及测试报告扫描件证明。(招标文件第43页)
1、该要求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该要求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因此,建议删除该条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测试报告、企业认证、综合实力:
一、专利证书是为了证明投标人具有自主开研发设备的能力,本次招标项目包含设备升级及改造工艺,为了更好的服务于现场业务开展及海关的监管,为采购人更好的规避项目风险。
二、软件著作权、测试报告、企业认证、综合实力:是为了证明投标人有自主研发软件通过官方软件评测中心评测,项目实施过程中能够最大限度的根据海关要求实时调整海关监管所需的监管系统。
三、为了避免潜在供应商提供给招标人的软件产品引起知识产权的法律纠纷,保证招标人在后期使用过程中不会因为知识产权原因对场所运营、经济效益等造成影响和损失。
四、由于本项目包含内容较多,改造升级工艺较复杂,工期要求较高。所以对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企业认证需横向考量,从而尽最大可能的保证高质量完成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所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软件著作权、测试证书、企业认证、综合实力没有作为投标无效条件或废标条件且国内很多潜在投标人均有相关的证书,国内潜在投标人均可以报名参加,不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
3.招标文件中 “第三章 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2.2.3(1):商务评分标准”“评分因素:认证” 内容中“2.投标人具有 CNAS 标志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且证书覆盖范围包含:“与(跨境)信息服务平台和监 管系统开发相关的信息安全管理活动”的,得 2 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认证证书扫描件证明。 3.投标人具有 CNAS 标志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且证书覆盖范围包含:向外部客户交付(跨境)信 息服务平台和监管系统运行维护的服务管理体系,得 2 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认证证书扫描件证明。”。(招标文件第43页)
1、该要求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该要求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因此,建议删除该条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测试报告、企业认证、综合实力:
一、专利证书是为了证明投标人具有自主开研发设备的能力,本次招标项目包含设备升级及改造工艺,为了更好的服务于现场业务开展及海关的监管,为采购人更好的规避项目风险。
二、软件著作权、测试报告、企业认证、综合实力:是为了证明投标人有自主研发软件通过官方软件评测中心评测,项目实施过程中能够最大限度的根据海关要求实时调整海关监管所需的监管系统。
三、为了避免潜在供应商提供给招标人的软件产品引起知识产权的法律纠纷,保证招标人在后期使用过程中不会因为知识产权原因对场所运营、经济效益等造成影响和损失。
四、由于本项目包含内容较多,改造升级工艺较复杂,工期要求较高。所以对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企业认证需横向考量,从而尽最大可能的保证高质量完成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所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软件著作权、测试证书、企业认证、综合实力没有作为投标无效条件或废标条件且国内很多潜在投标人均有相关的证书,国内潜在投标人均可以报名参加,不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
4.招标文件中 “第三章 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2.2.3(1):商务评分标准”“评分因素:综合实力” 内容中 “9. 投标人具有地市级及以上数据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 “大数据企业”证书的,得 1 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证明。” (招标文件第43页)
该要求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测试报告、企业认证、综合实力:
一、专利证书是为了证明投标人具有自主开研发设备的能力,本次招标项目包含设备升级及改造工艺,为了更好的服务于现场业务开展及海关的监管,为采购人更好的规避项目风险。
二、软件著作权、测试报告、企业认证、综合实力:是为了证明投标人有自主研发软件通过官方软件评测中心评测,项目实施过程中能够最大限度的根据海关要求实时调整海关监管所需的监管系统。
三、为了避免潜在供应商提供给招标人的软件产品引起知识产权的法律纠纷,保证招标人在后期使用过程中不会因为知识产权原因对场所运营、经济效益等造成影响和损失。
四、由于本项目包含内容较多,改造升级工艺较复杂,工期要求较高。所以对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企业认证需横向考量,从而尽最大可能的保证高质量完成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所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软件著作权、测试证书、企业认证、综合实力没有作为投标无效条件或废标条件且国内很多潜在投标人均有相关的证书,国内潜在投标人均可以报名参加,不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
5.招标文件中 “第五章 供货要求”“二、总体要求”“5.查验设备清单” 内容中关于“▲”项及“★”项的描述如下(招标文件第85页、86页):
1、以上要求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该要求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因此,建议删除该条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测试报告、企业认证、综合实力:
一、专利证书是为了证明投标人具有自主开研发设备的能力,本次招标项目包含设备升级及改造工艺,为了更好的服务于现场业务开展及海关的监管,为采购人更好的规避项目风险。
二、软件著作权、测试报告、企业认证、综合实力:是为了证明投标人有自主研发软件通过官方软件评测中心评测,项目实施过程中能够最大限度的根据海关要求实时调整海关监管所需的监管系统。
三、为了避免潜在供应商提供给招标人的软件产品引起知识产权的法律纠纷,保证招标人在后期使用过程中不会因为知识产权原因对场所运营、经济效益等造成影响和损失。
四、由于本项目包含内容较多,改造升级工艺较复杂,工期要求较高。所以对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企业认证需横向考量,从而尽最大可能的保证高质量完成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所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软件著作权、测试证书、企业认证、综合实力没有作为投标无效条件或废标条件且国内很多潜在投标人均有相关的证书,国内潜在投标人均可以报名参加,不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
6.招标文件中 “第五章 供货要求”“二、总体要求”“视频监控系统设计”“5.设备清单”内容中关于“▲”项及“★”项的描述如下(招标文件第89页、90页、91页、94页、95页、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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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要求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该要求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因此,建议删除该条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中所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第三方或CNAS出具的检测报告,CNAS检测报告很多涉及到安防产品的生产厂家都会做认证。招标文件中没有作为投标无效条件或废标条件,国内供应商均可参与。清单中所要求参数并没有指定生产厂商,国内潜在投标人均可以报名参加,不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
7.招标文件中 “第五章 供货要求”“二、总体要求”“在线查验分拣系统设计”“2.系统要求”内容中关于 “★”项的描述如下(招标文件第80页、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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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项目现场有CT设备,建议投标人中标后由业主协调CT设备供应商提供接口,而非投标人中标后提供本项目的技术支持证明文件,因此:
1、该条要求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了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该要求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因此,建议删除该条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CT查验系统需与CT设备数据交互,需满足海关总署CT机智能审图的监管要求。为保证本项目顺利且高质量的实施,降低项目风险,需要有实力的供应商来参与承建包含CT设备的对接。中标后提供CT技术支持证明是为了保证各方知识产权不受侵害,保证招标人权益,所以本项规定不存在指定供应商,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