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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2025-2028年度物联网膜式燃气表供应商

     原项目编号: 2025BFFWZ00864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4月1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2025-2028年度物联网膜式燃气表供应商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2025BFFWZ00864)

 

一、答疑公告

1、关于招标文件技术内容中提到的第4点中:具体编码要求中标后由招标人提供,中标人需根据提供的表号(产品编号)生成与其相对应的表号(产品编号)条形码,装入计数器内的燃气表铭牌上,我司认为目前最前沿的铭牌技术是采用激光镭雕的型式,激光镭雕的优点是:耐腐蚀,经久耐用,不易磨损,字迹清晰可见。问:燃气表的铭牌条形码是否可以接受激光镭雕的型式?

答:投标人须严格按照招标人燃气表表号编码定义的规则进行编码,确保编码字迹清晰、方便读写,经久耐用,不易磨损,具体铭牌技术不作要求。

2、问:专利权已发生变更,并有知识产权局变更合格通知书,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网站未发生变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网站系统内所有专利为该篇专利进入公开/授权阶段后的第一版公开出版版本,专利在进入公开/授权阶段后发生了专利权的变更,则系统内对这部分信息不会做出更新。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显示专利权人已变更。针对这种情况,投标文件中“如投标人提供的查询截图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查询截图记载的内容为准。”是否应以事实变更发生为主?

答:如专利权已发生变更,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网站截图无法证明的,可提供以下资料予以证明:

1)知识产权局变更合格通知书扫描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查询截图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截图。

3、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物联网膜式燃气表通讯卡为本地通讯卡或全国通讯卡,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答:物联网膜式燃气表通讯卡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二、技术标准及要求”——“3.2.1 数据上传及通讯要求”。

4、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的3.2.1条款,供货要求未对物联网卡类型作明确规定,而物联网卡的类型将会影响此次投标报价,例如移动直连专网卡价格高于普通物联网卡。问:本次供货产品是否明确物联网卡的类型?

答:本次供货产品不指定物联网卡类型,保证表具正常通讯,数据稳定上传即可。

5、本次招标标的物均为皮膜表,不包含流量计产品,附件1关于流量计部分的技术要求是否可以不响应?

答:请投标人仔细阅览附件1的内容,其中涉及物联网膜式燃气表的相关功能标准及技术要求须全部响应。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466号

联系人:胡工

联系方式:0551-65191932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6366223831

2025430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4月30日

附件: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2025-2028年度物联网膜式燃气表供应商招标文件补疑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