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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2020-2021年度普通干线公路灾毁恢复工程第二批项目检测
原项目编号: 2021BFFBZ00584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4月0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 2020-2021 年度普通干线公路灾毁恢复工程第二批项目检测补疑1
2021BFFBZ00584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一、本招标文件(第21页)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中:“4. 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和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社保证明材料要求如下: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任意一
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本招标文件(第22页)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中:“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试验检测工程师及试验检测员或助理试验检测工程师的人员相关证书和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社保证明材料要求如下: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结构出具的上表中人员2021年 1 月 1 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上表中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上表中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本招标文件(第48页)商务技术文件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条款号2.2.4(1)检测工程师资格及荣誉:“3.除资格评审中要求的试验检测工程师外,多配备的试验检测工程师社保证明材料要求如下: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结构出具的上述人员2021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上表中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请问:我公司为独立法人资格且属母公司100%持股公司的国有企业,目前公司人员的社保缴纳单位是母公司名称,并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情况说明。上述母公司对我公司的持股信息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此种情况是否同样满足要求?
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须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1)投标人母公司为相关人员缴纳的社保证明;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结果截图,截图中须体现投标人母公司对投标人100%持股。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原招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
履约信誉 6分 信用评价 6分 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网站或投标人企业注册地所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的信用评价:获得“AA”的,每个得2分,“A”的,每个得1分,其他或无的不得分。满分6分。同一年度同时获得交通部和交通厅信用评价的,以得分高的计取一次。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网站截图。如提供的是投标人企业注册地所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的信用评价,须提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的信用评价截图,同时提供投标人营业执照。
”;
履约信誉 6分 信用评价 6分 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网站或投标人企业注册地所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的信用评价:获得“AA”的,每个得2分,“A”的,每个得1.5分,其他或无的不得分。满分6分。同一年度同时获得交通部和交通厅信用评价的,以得分高的计取一次。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网站截图。如提供的是投标人企业注册地所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的信用评价,须提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的信用评价截图,同时提供投标人营业执照。
”。
第三部分:招标文件补充内容 请投标人自行下载2021年4月13日发布的:“[2021BFFBZ00584]
合肥市2020-2021年度普通干线公路灾毁恢复工程第二批项目检测.HFCF”招标文件,重新编辑投标文件并上传。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公路管理局 地址:合肥市梅山路77号 联系人:解争光 联系方式:0551-65117872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葛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09、66223831 2021年4月13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04月13日
附件:答疑澄清说明文件.pdf 附件:评标办法.xml 附件:答疑澄清说明文件.pdf 附件:招标澄清文件正文.pdf 附件:[2021BFFBZ00584]合肥市2020-2021年度普通干线公路灾毁恢复工程第二批项目检测.HFC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