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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南淝河主干管网排查整治项目跟踪审计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5HAFBZ00445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3月0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南淝河主干管网排查整治项目跟踪审计服务项目补疑 项目编号:2025HAFBZ00445 招标文件疑问答复内容 1.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和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如提供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编制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中须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我公司的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编制业绩为A公司造价咨询合作服务项目,A公司为合同甲方,请问: (1)A公司造价咨询合作服务项目签定的是年度合同,在合同约定年度内以任务单形式分配若干个项目,请问年度合同下分配的多个项目是否可以作为多个业绩使用? (2)每个项目分配以盖有A公司下属子公司造价业务专用章的任务单为准,出具的每个项目成果文件及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只盖有业主单位公章,请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A公司造价咨询合作服务项目服务期限为(2022-2024年)且任务单的签定时间满足“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答:(1)仅算作一个业绩。如提供的业绩为入库类项目: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框架合同和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和该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和合同甲方证明(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体现工程总投资额、合同签订时间,且加盖甲方公章)。如无单个任务单或认定单,需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任务分配的证明材料代替,证明材料中至少需包含委托任务名称及委托时间,否则不予认可。业绩时间以框架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符合,但是须能明确体现业主单位为任务单中指定的被服务对象; (3)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任务单时间须在合同期内,具体按招标文件执行。 2.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和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如提供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编制业绩或工程结算审计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中须提供合同甲方证明(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体现工程总投资额、合同签订时间,且加盖甲方公章)。请问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业绩合同”及“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已体现工程总投资额、合同签订时间并盖有合同甲方公章或者业主单位公章,是否可以代替“合同甲方证明(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体现工程总投资额、合同签订时间,且加盖甲方公章)”? 答:不可以代替“合同甲方证明”,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提供“业绩合同”“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及“合同甲方证明”材料。 3.招标文件中项目概况主要是对市政道路进行排水管网改造。请问:(1)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商务文件详细评审投标人业绩、商务文件详细评审项目负责人业绩中提供下列业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单个合同中工程总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或控制价)编制业绩或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或跟踪审计)业绩或工程结算审计业绩,且工程施工内容包含排水或给排水工程。 (2)若上述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业绩中所包含的排水或给排水工程的施工内容可否以对应施工项目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网络页面截图作为证明材料? 答:(1)排水或给排水工程部分工程总投资额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如业绩合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和合同甲方证明中任意两项及以上的资料中所载的工程总投资额等关键要素存在不一致,则所涉资料中的对应要素均须满足业绩要求; (2)上述业绩中所包含的排水或给排水工程的施工内容可以提供对应施工项目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网络页面截图作为证明材料。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屯溪路70号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4422826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电 话:0551-66223183,66223831 2025年3月27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