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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城建2025年拟建地块工程监理
原项目编号: 2025BFFBZ01921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8月2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城建2025年拟建地块工程监理-1标段、2标段、3标段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5BFFBZ01921-1、2、3) 一、投标人疑问部分: 1.招标文件P61页中总监理工程师业绩:3标段:业绩1: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有居住建筑工程监理业绩,且单个合同工程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业绩2: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有公共建筑工程监理业绩,且单个合同中包含一个单项工程建筑面积不少于 2万平方米。 由于本项目1标段和2标段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的要求时间均为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建议3标段的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修改为“业绩 1:自 2020 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有居住建筑工程监理业绩,且单个合同工程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业绩2: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有公共建筑工程监理业绩,且单个合同中包含一个单项工程建筑面积不少于 2 万平方米。”请予以认可! 回复:若投标人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1)商务部分标准——总监理工程师业绩——3标段中提供的业绩1、业绩2的“合同签订时间”或“竣工验收时间”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的业绩,均予以认可。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和《监理人员安排计划》所列人员,除总监外的其他监理人员是否无需提供人员姓名,按招标要求进行承诺即可? 回复:无需提供。 3.招标文件对投标人业绩(含资审、评审业绩)、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的证明材料中,均要求提供“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我方疑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满足上述要求? 回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以视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4.《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对3标段“投标人业绩”和“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均要求具备“业绩2”业绩,其具体要求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有公共建筑工程监理业绩,且单个合同中包含一个单项工程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 我方疑问:上述“一个单项工程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是否指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 回复:“一个单项工程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指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 5.《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对“投标人业绩”、“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要求具备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业绩。 我方疑问:我方另行提供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证明其为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予以认可。 6.《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总监理工程师荣誉1”。 我方疑问:针对鲁班奖,提供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奖文件或中国建筑业协会官网截图,同时提供获奖项目的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监理业务手册)反映总监姓名,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予以认可。 7.《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对3标段“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要求的时间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我方疑问:本次招标的3标段对总监业绩为2020年以来一个已完居住建筑业绩、一个已完公共建筑业绩,且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再结合其他的总监条件,能满足评审要求的总监很少,为利于投标人择优选派总监参与竞争,可否参照1、2标段评审要求,总监业绩时间修改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回复:详见本补疑投标人疑问部分第1条。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蜀山区潜山路100号琥珀五环国际A座10-14层 联 系 人:刘工 电 话:0551-62661970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831;66223117 2025年9月8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