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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安徽医科大学2016年东区项目教学区电梯
原项目编号:2016HACZ1676
原公告日期:2016年07月0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医科大学2016年东区项目教学区电梯采购答疑变更延期公告 “安徽医科大学2016年东区项目教学区电梯”项目(项目编号:2016HACZ1676)答疑变更延期公告如下: 一、延期公告: 1、原招标文件报名时间截止到“2016年7月18日17:00”,现延期到“2016年8月1日17:00”; 2、原招标文件答疑时间截止到“2016年7月19日17:00”,现延期到“2016年8月2日17:00”; 3、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6年7月28日9:30”,现延期到“2016年8月11日9:30”; 4、开标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2号开标室。 二、答疑公告: 1、请问是否修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评分细则中“制造商及产品信誉情况”指标要求? 答:不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请问是否修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评分细则中“安装工程的技术评分”指标要求? 答:不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请明确每层是否都用大门套? 答:学生公寓首层采用大门套,标准层采用小门套(包至阳角外边12cm),教学楼和食堂均采用大门套; 4、请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评分细则中“同类项目的业绩”是指投标人的项目业绩还是指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项目业绩? 答:是指投标人的项目业绩; 5、请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0条“对中小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是否修改? 答:不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变更公告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条“供货及安装期限”原为“合同签订后接业主通知一周内进场配合总包单位进行施工预埋,接业主通知60日内完成当前批次供货及安装”现变更为“合同签订后接业主通知一周内进场配合总包单位进行施工预埋,接业主通知120日内完成当前批次供货及安装”; 2、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1.电梯的技术参数表”第3条“主要配置要求”3.4条“讯号器面板”、3.6条“梯厅门”、3.7“门套”、3.8“轿厢装饰”不锈钢厚度原为“厚度≥2mm”现变更为“厚度≥1.2mm”; 3、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评分细则中“同类项目的业绩”指标要求原为“(以合同签订日期、签订金额及数量为准,安装完毕并须通过安全监督部门验收,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合同复印件及安全监督部门验收报告复印件,同一项目不累计加分。)”现变更为“(以合同签订日期、签订金额及数量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合同复印件)”; 4、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条“付款方式”原为“(1)合同签订后支付当前批次电梯合同金额中的设备金额的30%作为定金;(2)当前批次电梯到货后采购人向中标单位支付合同金额中的设备金额的35%;(3)当前批次电梯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取得合肥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的使用许可证后七日内,采购人向中标单位支付合同金额中的设备金额的30%;(4)电梯合同金额中的设备金额的5%余款,两年后退还合同金额中的设备金额的3%(无息),待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于质保期满七日内无息付清(合同金额中的设备金额的2%);(适用于投标质保期超过两年,如投标质保期为两年,则质保期满后一次性退还);(5)招标人付款时中标人应提供同等金额的发票;(6)安装付款:安装、调试、验证合格后经审计定案后付安装费用的100%。”现变更为“(1)合同签订后中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招标人支付当前批次电梯设备金额的30%作为定金;(2) 当前批次电梯发货前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至该批次电梯设备货款金额的70%;(3)当前批次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取得合肥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的使用许可证后七日内,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至电梯设备货款金额的95%;(4)电梯设备金额货款的5%余款,两年后退还3%(无息),待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于质保期满七日内无息付清(2%);(适用于投标质保期超过两年,如投标质保期为两年,则质保期满后一次性退还)(5)招标人付款时中标人应提供同等金额的发票;(6)安装付款: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取得合肥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的使用许可证后付至安装费的70%,经审计定案后付安装费的100%。”; 5、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评分细则中“投标人情况”指标要求原为“根据投标人资信级别、品牌经营年限等综合情况酌情打分”现变更为“根据投标人资信级别、经营年限、所投产品品牌形象等综合情况酌情打分”; 6、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25条“履约保证金”说明与要求原为“中标价的5%,期限至验收合格之日。收受方式为: þ转账/电汇、□保函,收受人为□采购人、□委托人、þ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五章投标人须知第31条”现变更为“中标价的5%,期限至验收合格之日。收受方式为: þ转账/电汇,收受人为þ采购人,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五章投标人须知第31条”。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5;66223646 传真:0551-66223734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7月26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