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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专用设备
原项目编号:2016HACJ2799
原公告日期:2016年08月1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专用设备 答疑变更公告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专用设备 ”项目(项目编号:2016HACJ2799)答疑变更公告如下: 1、装备柜内部分几层隔板,隔板的厚度是多少,能否提供参考实物图片? 答:至少4层隔板,最底层可以放置盾牌;隔板厚度大于1.2mm。参考实物图片如下: 2、保密柜内部分几层隔板,隔板的厚度是多少,能否提供参考实物图片? 答:至少5层隔板,隔板厚度大于1.2mm。参考图片如下: 3、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中包检机“三、辐射安全要求:”中的第2条“★2、单次检查剂量检验 X光光源的单次检查照射量应≤0.51uGy;”可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4、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中包检机“四、图像质量要求:”中的第4条原为“★4、穿透分辨力 ≥34AWG(≤0.202㎜)”,现修改为“★4、设备应能分辨厚度为9.5mm、15.9mm和22.2mm铝阶梯下标称直径为0.511mm(AWG24)的单根实芯铜线”。 5、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中包检机“七、其他要求:”中的第1条“1、所投包检机品牌厂家需拥有10年以上安检机生产经验。”可否取消? 答:不取消,按招标文件执行。 6、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中包检机“七、其他要求:”中的第2条“2、包检机具有中华医学会出具的对身体无伤害证明”可否取消? 答:取消。 7、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中包检机“七、其他要求:”中第7条原为“7、业主将组织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中标产品进行现场验收,检测中标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辐射安全的要求。若验收不通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提请没收保证金,同时上报安徽省财政厅按相关规定处理。若签订合同时中标方不同意此验收条款而拒签合同,将上报安徽省财政厅按相关规定处理。”,现修改为“★7、业主将组织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中标产品进行现场验收,检测中标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辐射安全的要求。若验收不通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提请没收保证金,同时上报安徽省财政厅按相关规定处理。若签订合同时中标方不同意此验收条款而拒签合同,将上报安徽省财政厅按相关规定处理。”。 8、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中包检机“七、其他要求:”中补充第8条要求“★8、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验收费用(按照正常安检设备验收市场价格水平),验收产生的费用由中标方垫付,如验收合格,采购方一次性付清货款,若验收不合格,自费运回设备”。 9、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谈判时间为“2016年8月29日14:00”,现延期到“2016年9月1日14:00”; 10、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及谈判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4楼4号谈判室。 11、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5;66223646 传真:0551-66223734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8月26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