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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室建设
原项目编号:2016HACJ3117
原公告日期:2016年09月0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室建设 答疑变更公告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16HACJ3117)答疑变更公告如下: 1、谈判文件“一.谈判邀请(谈判公告)”中“(二)供应商资格”可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谈判文件执行。 2、谈判文件“三.采购需求”中“(二)货物需求”中“高清投影显示系统”中“高清专业辅助显示”序号1原为“★1、65英寸'交互型高清晰度等离子显示器,支持4支电子笔同步写入,比例:16:9”,现修改为“★1、65英寸'交互型高清晰度等离子显示器或交互型高清晰度液晶显示器,支持4支电子笔同步写入,比例:16:9;”。 3、谈判文件“三.采购需求”中“(二)货物需求”中“高清投影显示系统”中“高清专业辅助显示”序号3原为“★3、面板寿命:10万小时,电子笔分辨方式:等离子光分辨方式”,现修改为“★3、面板寿命:10万小时,电子笔分辨方式:等离子光分辨方式或红外光分辨方式”。 4、谈判文件“三.采购需求”中“(二)货物需求”中“高清投影显示系统”中“高清投影幕布”原要求“提供国家标准GB13982全面测试合格产品认证;具有CE/ETL电工安全测试合格证书;具有ROHS重金属残留测试合格证书;具有防霉测试合格证书;具有机挥发化合物测试合格证书;具有阻燃测试B1级证书”,现修改为“提供国家标准GB13982全面测试合格产品认证;具有CE/ETL电工安全测试合格证书”。 5、谈判文件“三.采购需求”中“(二)货物需求”中“数字会议系统”中“嵌入式代表单元”要求“IF设计专利”,可否删除? 答:可以,删除“IF设计专利”要求。 6、谈判文件“三.采购需求”中“(二)货物需求”中“数字会议系统”中“嵌入式主席单元”要求“IF设计专利”,可否删除? 答:可以,删除“IF设计专利”要求。 7、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谈判时间为“2016年9月19日14:00”,现延期到“2016年9月23日14:00”; 8、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及谈判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4楼1号谈判室。 9、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5;66223646 传真:0551-66223734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9月18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