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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部门预算冷链建设

原项目编号:2016HACZ3148

原公告日期:2016年12月1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部门预算冷链建设项目答疑公告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部门预算冷链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16HACZ3148答疑公告如下:

1、本项目第3包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表”中:“产品业绩”评分标准中要求“每提供一个近三年内的所投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省级及以上单位或机构招标采购项目供货业绩的得2分,满分10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须附经过政府采购程序的,且招标代理机构或监管机构网站可查询中标情况的。投标时,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合同复印件(内容完整,体现合同标的)、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原件携带现场备查)”,请问此项要求是否可以修改?

答:“产品业绩”评分标准现变更为:“每提供一个近三年内的所投同类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省级单位或机构招标采购项目供货业绩的得2分,满分10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须附经过国内公开招投标,且招标代理机构或监管机构网站可查询中标情况的。投标时,须同时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不满足上述条件,须同时提供该业绩的合同复印件、业主证明复印件及与该项目对应的供货发票复印件,原件携带备查”;

2、本项目第3包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供应商须知中要求“2.8业绩:除非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业绩系指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且已供货(安装)完毕的与最终用户(“最终用户”系指合同项目的建设方或由建设方确定的承包方)签订的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投标供应商与其关联公司(如母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等)之间签订的合同,均不予认可”,请问此项要求是否可以修改?

答:不可以,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本项目第7包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表”中:“认证专利等情况”评分标准中原要求:“评委会根据各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或生产企业各类认证认可、专利和奖项获得情况综合评分,合计 5项及以上得6分,3-4项得4分,2-3项得2分,1项得1分,无得0分”,

现变更为:“1、所投产品生产厂家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有效期内)的,得3分;2、评委会根据各投标产品或其生产厂家其他各类认证认可、奖项获得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每提供1项的得1分,满分3分”;

4、原第3包及第7包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7159:30,现延期到“20171910:30

5、第3包及第7包开标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6号开标室;

6、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 66223645;66223646

传真:0551- 66223734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网址: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61227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