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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移动执法设备采购

原项目编号:2016HACZ2712

原公告日期:2017年02月2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移动执法设备采购答疑和延期公告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移动执法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6HACZ2712)答疑和延期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的第二章投标供应商资格第2条“2013年以来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的计算机系统集成项目业绩”是否可以修改?

答:修改为“201311日以来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计算机系统集成项目业绩”。

2、招标文件的第六章采购需求中“省级执法音视频数据调阅系统”第1条“应满足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第4部分,即GA 947.4-2015标准的各项要求”,是否可以修改?

答:修改为“应满足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第4部分,即GA/T 947.4-2015标准的各项要求”。

3、招标文件的第六章采购需求中“执法记录工作站”中“签订合同前,中标供应商须提供不低于公安部GA 947-2015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各项技术参数的检测报告。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所投设备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符合以上要求的产品彩页扫描件(检测报告或产品彩页须包含主要技术参数序号1、序号2所要求内容,其中GA/T 947.3-2015标准详见附件)”,是否可以修改?

答:修改为“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不低于公安部GA/T.947.3-2015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各项技术参数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原厂产品生产商出具的所投产品不低于公安部GA/T 947.3-2015行业标准规定的承诺函”。

4、招标文件的第六章采购需求中“执法记录仪”中“签订合同前,中标供应商须提供不低于公安部GA 947.2-2015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各项技术参数的检测报告。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所投设备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符合以上要求的产品彩页扫描件(检测报告或产品彩页须包含主要技术参数序号1、序号2所要求内容,其中GA/T 947.2-2015标准详见附件)”,是否可以修改?

答:修改为“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不低于公安部GA/T. 947.2-2015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各项技术参数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原厂产品生产商出具的所投产品不低于公安部GA/T 947.2-2015行业标准规定的承诺函”。

5、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办法中投标供应商业绩要求“除投标供应商资格中响应的业绩外,近3年内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省级及以上计算机系统集成项目业绩,每个业绩加5分,满分10分,不重复加分”,是否可以修改?

答:修改为“除投标供应商资格中响应的业绩外,近3年内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计算机系统集成项目业绩,每个业绩加5分,满分10”。

6、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办法中实施人员要求第1条“拟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备国家工信部(或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计算机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证书或国家工信部和人社部联合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且负责过省级及以上计算机系统集成项目的计2分,否则不计分”,是否可以修改?

答:修改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备国家工信部(或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计算机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证书或国家工信部和人社部联合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且负责过计算机系统集成项目的计2分,否则不计分”。

7、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办法中实施人员要求第2条“拟任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不能由项目经理兼任)具备计算机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负责过省级及以上计算机系统集成项目的计2分,否则不计分”,是否修改?

答:修改为“拟任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不能由项目经理兼任)具备计算机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负责过计算机系统集成项目的计2分,否则不计分”。

8、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办法中技术参数响应性要求第1条“执法记录仪设备具备无线遥控方式完成全部或部分操作,如启动/停止摄录等功能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该项是要求执法记录仪具备无线遥控方式,还是中标供货时提供这样的配置供采购人核实?

答:是执法记录仪具备无线遥控方式。

9、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办法中技术参数响应性要求第2条“执法记录仪设备可通过无线通信方式以文件或流的形式传输数据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wifiGSMGPRS、蓝牙等都是无线通信传输通讯方式,请明确本次招标要求具体以什么方式实行无线通信传输?

答:满足“以文件或流的形式传输数据”的无线传输要求即可。请投标供应商结合视频文件的大小和省、市、县组网评分办法的要求综合考虑,保证传输性能。

10、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办法中技术参数响应性要求第3条“执法记录仪设备可接收卫星数据并提供定位信息,同时支持使用北斗卫星定位,可连接对讲机,为对讲机提供拾音器和扬声器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本技术参数要求执法记录仪提供定位信息,该定位信息是否需要实时传输到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现有的执法管理平台?

答:实时传输到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现有的执法管理平台。

11、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办法中技术参数响应性要求第4条原为“执法记录仪设备除外设单机质量小于130克,符合IP68防水防尘等级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是否可以修改?

答:修改为“执法记录仪设备除外设单机质量≤130克(单机含电池质量≤130克)符合IP68防水防尘等级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12、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办法中主观分有优、良、一般的评分区间和合理可行、不合理可行等,请问是如何评分?

答:综合评分法允许设立主观评分项,体现投标供应商、产品厂商等综合实力,以及产品服务的优劣。此项为评标委员会现场主观评分项,评标委员会视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情况、现场演示情况等酌情评分。

13、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价中“评委根据所投产品品牌知名度、新技术先进性及性能价格比等进行综合评审”是否可以修改?

答:修改为“评委根据所投产品技术先进性及性能指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14、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办法财务及纳税状况“1、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2013年以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审,按优3分、良1-2分、一般0分标准酌情评分。2、提供近一年内的纳税证明材料,对投标供应商依法纳税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按优3分、良1-2分、一般0分标准酌情评分,是否可以修改?

答:修改为1投标供应商具有2013年以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2、具有20152016年度依法纳税证明材料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

15、招标文件的第六章采购需求中第51页到100页,列出GA/T947.3-2015标准文件,执法记录仪和管理平台主要有公安部一所检测,如果出现公安部三所的相关检测报告,是否有效?

答:有效。

16、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办法现场演示中“以验证与技术方案的一致性”,请给予明确技术方案的标准规范如何获取?

答: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二、技术要求”中“技术要求”。

17、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办法第13条: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将以询标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投标供应商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说明或补正。对于询标后判定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报价,评标委员会应提出充足的否定理由,并予以书面记录。最终对投标供应商的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该条如何在评标中使用?

答:在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条款前提下,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及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8、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办法所投产品及所投产品生产厂商情况中“(1)所投执法记录仪通过3C认证的,得1分;所投产品生产商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ISO90012008认证(执法记录仪、采集站、平台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的生产商(或服务商))的,每个证书加1分,满分3分”,是否可以删除?

答:修改为“1)所投执法记录仪通过3C认证的,得2分;所投产品生产商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ISO90012008认证的,得2分。

19、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办法技术参数响应性中“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否则本项不得分。”是否可以修改为“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否则本项不得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0、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办法现场演示中要求“投标供应商须演示省、市、县三级执法单位视音频数据联网软件功能”,请问此项演示是在现场搭建局域网模拟省市县三级执法单位,演示软件具有此项功能即可,还是要求演示人员提前到达各省市县执法单位,安装采集站及执法仪,之后再进行线上线下同步的软件演示。请予以说明。

答:现场搭建局域网模拟省市县三级执法单位,演示具有此项功能。

21、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办法融合方案中要求“根据投标文件中提供与采购人已建的“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运行系统”融合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审”,须安排勘察如何实施?

答:投标供应商列出勘察工作提纲,采购人配合现场勘察。

2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价格分为30分,是否可以修改为60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3、招标文件中是否可以增加要求“所投产品是同一品牌、同一厂家产品的投标人,视为一个有效投标人

答: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前注”9

24、夫妻俩分别各自独资的有限公司、有夫妻某一方同时控股(参股投资)90%80%股份的两个有限公司、有某一人同时控股(参股投资)90%49%股份的两个有限公司、父子(女)或者母子(女)分别独立成立的两个有限公司可否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答: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即可合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5、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办法省、市、县三级方案中原为“根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省、市、县三级执法单位视音频数据联网、充电、存储、数据交换、图片视频调阅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审,按优4-5分、良2-3分、一般0-1分标准酌情评分”,现修改为“根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省、市、县三级执法单位视音频数据联网、充电、存储、数据交换、图片视频调阅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审,按优5-7分、良3-4分、一般0-2分标准酌情评分”。

26、招标文件的第六章采购需求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工作时间明确为:公安部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GA/T 947.2-2015A级标准。

27、本次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是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投标文件上传的是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请给予说明情况。

答:安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均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网进行公示。

28、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网招流程与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标操作流程(暂行)是否一致?

答:安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网招规定事项详见招标文件。

29、招标文件的第三章投标供应商须知4.2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该条如何在评标中使用?

答:在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条款前提下,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及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30、原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到“20173217:00,现延期到“201731317:00”。

31、原招标文件答疑时间截止到“20173317:00,现延期到“201731417:00”。

32、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73229:30,现延期到“20163249:30”。

33、开标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3号开标室。

34、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 0551-6622364566223646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网址: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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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