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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安徽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综合信息平台及政法专网租线运行
原项目编号:2017HACZ1126
原公告日期:2017年04月1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综合信息平台及政法专网租线运行第3包答疑和延期公告 “安徽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综合信息平台及政法专网租线运行第3包”(项目编号:2017HACZ1126)答疑和延期公告如下: 1、关于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小型机”中第14条是否可以修改? 答疑:招标文件的第六章采购需求中“小型机”中原为“★14、安全性:≥C2 Level,为了保证运行在主机系统上的不同应用程序的安全性,需要做到在不影响系统性能的情况下,通过分区技术实现不同应用程序之间的有效的安全隔离;支持UNIX操作系统的系统加固;支持对可执行程序的主动防御保护;支持对要保护的资源进行授权访问控制;提供加盖原厂公章的安全加固软件的公安部等保三级认证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现修改为“14、安全性:≥C2 Level,为了保证运行在主机系统上的不同应用程序的安全性,需要做到在不影响系统性能的情况下,通过分区技术实现不同应用程序之间的有效的安全隔离;支持UNIX操作系统的系统加固;支持对可执行程序的主动防御保护;支持对要保护的资源进行授权访问控制;提供加盖原厂公章的安全加固软件的公安部等保三级认证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 2、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第十三条中有关成本的问题? 答:在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条款前提下,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及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将以询标的方式告知投标供应商并要求投标供应商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说明或补正。对于询标后判定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报价,评标委员会应提出充足的否定理由,并予以书面记录。最终对投标供应商的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 3、关于招标文件中的第三章投标供应商须知中第4.2条如何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使用? 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其他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可以合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关于本项目使用的网络交易系统平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统一的标准的网络招标系统平台? 答:本项目使用的网络交易系统平台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建立的信息化操作平台,符合国家统一标准。 5、原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到“2017年5月2日17:00”,现延期到“2017年5月8日17:00”。 6、原招标文件答疑时间截止到“2017年5月3日17:00”,现延期到“2017年5月9日17:00”。 7、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7年5月12日9:30”,现延期到“2017年5月20日10:30”。 8、开标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0号开标室。 9、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 0551-66223645;66223646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05月05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