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答疑变更 >> 安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 >> 货物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2017年度技改仪器设备
原项目编号:2017HACJ1880
原公告日期:2017年05月1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2017年度技改仪器设备项目变更公告 “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2017年度技改仪器设备”项目(项目编号:2017HACJ1880)变更公告如下: 一、本项目原投标人资格: 第1包: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2012年1月1日以来具有便携式称重仪供货业绩;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4、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第2包: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2012年1月1日以来具有电冰箱能效检测软件供货业绩;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4、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第3包: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2012年1月1日以来具有光谱彩色亮度计供货业绩;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4、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现变更为: 第1包: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第2包: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第3包: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二、本项目谈判公告中采购需求与谈判文件中不一致的,以谈判文件为准。 三、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与谈判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5 传真:0551-66223734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5月12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