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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检验仪器设备采购
原项目编号:2017HACZ3114
原公告日期:2017年08月3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检验仪器设备采购第2包变更、答疑及延期公告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检验仪器设备采购” 项目(项目编号:2017HACZ3114)第2包变更、答疑及延期公告如下: 一、 变更公告 1、本项目第六章采购需求前注中原为“7、下列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的产品原厂授权、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原厂技术服务承诺书及要求加盖原厂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资料,如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投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书面承诺:如果我公司中标,我公司将在供货前向采购人提供上述资料,逾期未提供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现变更为“7、下列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的产品原厂授权、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原厂技术服务承诺书及要求加盖原厂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也无需承诺,但供货前须向采购人提供上述资料,逾期未提供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责任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2、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前注中原为“9、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提供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项下投标的,以一家供应商计算有效供应商数量。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提供标注▲的产品均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项下投标的,以一家供应商计算有效供应商数量”,现变更为“9、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提供同一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项下投标的,以一家供应商计算有效供应商数量。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提供标注▲的产品均为同一品牌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项下投标的,以一家供应商计算有效供应商数量”。 3、删除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检验仪器设备采购评审表”中序号8“相关授权或承诺书”要求。 4、删除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十五.相关授权或承诺书”。 5、本项目第六章采购需求中第2包高效液相色谱仪: (1)2.4.3控温准确度:±0.1℃,现变更为“2.4.3控温准确度:±0.15℃”; (2)2.5.7噪音:≤±0.5×10- 5AU/hour,现变更为“2.5.7噪音:≤±1.0×10- 5AU/hour”; (3)2.5.8漂移:≤0.5×10- 3AU/hour,现变更为“漂移:≤0.9×10- 3AU/hour”; (4)2.6.1原厂研发正版中/英文色谱工作站,现变更为“原厂研发正版中文或英文色谱工作站”; (5)3.6 正版中/英文色谱工作站一套,现变更为“正版中文或英文色谱工作站一套”; (6)★4.6供应商应提供生产厂家的原厂印刷彩页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扫描件或影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印章,原件备查),并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此项目的授权书,现变更为“★4.6供应商须提供产品彩页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扫描件或影印件,并在供货前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此项目的授权书”; 6、本项目第六章采购需求中第2包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3.8 供应商应提供生产厂家的原厂印刷彩页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扫描件或影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印章,原件备查),并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此项目的授权书。”,现变更为“3.8 供应商须提供产品彩页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扫描件或影印件,并在供货前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此项目的授权书”。 二、 答疑公告 请问能否修改本项目第六章采购需求中第2包高效液相色谱仪中2.1.2流速精密度、2.1.4 流速范围、2.4.5 柱识别器、2.5.1光电二极管阵列单元、2.5.2光源、2.5.5分辨率要求? 答: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三、原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到“2017年9月13日17:00”,现延期到“2017年9月22日17:00”; 四、原招标文件答疑时间截止到“2017年9月14日17:00”,现延期到“2017年9月25日17:00”; 五、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7年9月26日10:30 ”,现延期到“2017年10月10日10:30”; 六、开标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0号开标室。 七、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5;66223646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9月20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