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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省质检院2018年技改项目(第八批)机械轻工产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采购
原项目编号:2018HACJ3244
原公告日期:2018年07月2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省质检院2018年技改项目(第八批)机械轻工产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答疑公告 “省质检院2018年技改项目(第八批)机械轻工产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8HACJ3244)答疑公告如下: 1、货物需求中“转鼓试验机”技术参数及要求是否有误,是否需要修改调整? 答:不作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 本次采购的转鼓试验机针对的是国家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7.2.1.2条款“电助动功能车速限值测试”,疑问函中的“1、据我司对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理解,转鼓试验机应该系对“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的试验。”、“测定额定转速时的输出功率,判断是否小于或等于400W。”、“转鼓试验机的检测项目应为:①空载试验:输出转矩、转速、功率。……”等内容,与国家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不符,GB17761-2018的试验方法7.2.1.2条款中明确了试验方法及要求为:将试验车驱动轮与转鼓接触,电池输出端电路串联电流表;使用电助动功能,将试验车的驱动轮车速调至25km/h;记录此时的工作电流,是否小于或等于在驱动轮上无扭矩输出时的电流。 (1)标准要求的试验结果不是测定“输出功率”,而是测定“工作电流”; (2)“输出功率”的单位是“瓦/W”,电流的单位是“安培/A”。 综合以上原因,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认为还是应该使用磋商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进行转鼓试验机的设备采购,这样才能满足国家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 66223645;66223646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