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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执法装备采购
原项目编号:2018HACJ3077
原公告日期:2018年08月0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执法装备采购答疑公告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执法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8HACJ3077)答疑公告如下: 1、关于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一、货物需求”中“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的技术参数及要求中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可以修改?
答:(1)删除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一、货物需求”中“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的技术参数及要求中“★3、外壳防护等级:执法记录仪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GB4208-2008 中IP68要求”和“★20、响应文件中提供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扫描件或影印件”。 (2)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一、货物需求”中“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的技术参数及要求中新增一条“供货时采购人查验原厂封条、装箱配置并对所供产品进行现场核实,如不符合采购人将不予验收,并报财政部门追究违约责任。” 2、关于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的技术及资信分中“所投产品和所投产品生产厂商综合情况”的评分标准中“1、所投的笔记本电脑:所投产品通过蓝光防护检测的得3分”是否可以修改? 答:(1)删除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的技术及资信分中“所投产品和所投产品生产厂商综合情况”的评分标准中“1、所投的笔记本电脑:所投产品通过蓝光防护检测的得3分”。 (2)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的技术及资信分中“所投产品和所投产品生产厂商综合情况”的评分标准中原为“2、所投的笔记本电脑:所投产品通过噪音≤9.5
dB(A)检测的的得3分。注:响应文件中同时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证书须包含满足以上要求的检测内容,否则不得分”,现修改为“2、所投的笔记本电脑:所投产品通过噪音≤9.5 dB(A)检测的得6分。注:响应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证书须包含满足以上要求的检测内容,否则不得分。供货时提供证书原件供采购人核实,若不提供采购人将不予验收,并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3、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5,66223646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