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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ca认证介质及服务
原项目编号:2015FACZ2010
原公告日期:2016年07月0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ca认证介质及服务答疑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ca认证介质及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015FACZ2010)答疑公告如下: 一、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报名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无法满足采购需求中向安徽省密码管理局书面告知的时间要求。 答:1、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延期到“2016年9月2日17:00”; 2、招标文件答疑截止时间延期到“2016年9月5日17:00”; 3、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6年9月14日10:30”; 4、开标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5号开标室。 二、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5要求:所投存储介质有在省级税务机关灌装国家税务总局数字证书,并在国家税务总局身份认证系统中正常使用的应用案例,且要求提供合同或用户证明材料的要求。该要求排斥了具备了技术实现能力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存储介质厂家,建议修改。 答:招标文件投标资格要求“5、所投存储介质有在省级税务机关灌装国家税务总局数字证书并在国家税务总局身份认证系统中正常使用的应用案例;”变更为:“5、投标人承诺其所投存储介质须能灌装国家税务总局数字证书,并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身份认证系统中正常使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针对存储介质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审表第11项所投存储介质业绩要求“业绩提供合同或用户证明材料,须能反映出正常使用。”变更为:“投标文件中提供存储介质承诺函”。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8项业绩要求“本项目将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的投标业绩(含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等)进行公示。如有虚假,将取消中标资格并上报安徽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处理。”上述业绩是指什么业绩? 答:取消招标文件中上述业绩公示要求。 四、2016年4月14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发布了《关于加强我省电子认证工作的意见》(皖经信安协〔2016〕78号)的文件,是否作为本次项目招标和评标的依据。 答:1、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已有要求:投标人如为异地跨区域提供服务,应当将拟开展服务的范围和对象等情况,投标截止及开标之日起提前十个工作日将拟开展服务的范围和对象等情况,书面告知安徽省省级密码管理部门,并在开展认证服务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省级密码管理部门备案。不要求回复材料,须提供承诺函,未提供承诺函的,投标无效。 2、投标人如中标,应按《关于加强我省电子认证工作的意见》(皖经信安协〔2016〕78号)相关要求履行相关责任。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5、66223646 传真:0551-66223734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8月24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