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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锅炉节能监管技术测试及评价
原项目编号:2016FACJ3548
原公告日期:2016年10月1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锅炉节能监管技术测试及评价答疑公告 “锅炉节能监管技术测试及评价”项目(项目编号:2016FACJ3548)答疑公告如下: 1、磋商文件(五)磋商与评审中的“综合评审”技术指标第1条 “技术能力”中的“具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确定的锅炉能效测试资格”具体指什么资格?是特指国家质监总局给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发的资格证书吗?请问各省级质监局发的计量认证证书是否也符合要求? 答:是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名录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法律依据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6号)。仅有各省级质监局发的计量认证证书、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能取得综合评审中相应的得分。 2、磋商文件“五、采购需求”的 “服务需求”中 “由省质监局以文件形式下达抽查对象名单”,请问这个“名单”在哪里可以查到?是否能具体提出有哪些对象、详细的工作量、工作深度? 答:此名单为全省在用10t/h以上燃煤锅炉名单。由于使用登记工作的职责权限在各设区的市(见《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名单将在中标后由省局向各地征集后下发。抽查对象的数量为:20台。工作量及工作深度依据《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6号)有关规定执行。 3、磋商文件“五、采购需求”的 “服务需求”中“项目依据”提出的第2、3条“TSG G0002-2010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和“TSG G0003-2010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 ,请问是否要求测试机构必须具备这二个规程的检测资质? 答:要求测试机构必须具备这二个规程的检测资质。 4、磋商文件“五、采购需求”的 “服务需求”中“项目依据”提出的第4条“(2016)质检特便字第6005号”,请问 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具体内容是:将《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 G0003)附件A中限定值的90%作为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结果的判定标准。 5、磋商文件 “五、采购需求”的“内容要求”中提出了“进行能效测试的人员应提供相应的资格证”,请问这个“资格证”是指哪个机构发的证书?检测机构自已发的检测员资格证是否认可? 答: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证;检测机构自己颁发的检测员资格证不符合此项要求。 注:此公告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 66223645;66223646 传真:0551- 66223734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10月27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