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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安徽省合肥监狱搬迁(一期)
原项目编号:2016FACZ0655
原公告日期:2016年10月2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省合肥监狱搬迁(一期)第1包:厨房设备答疑公告 “安徽省合肥监狱搬迁(一期)第1包:厨房设备”项目(项目编号:2016FACZ0655-1)答疑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细则第1项“认证体系及荣誉”中第3条“投标供应商具有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2分;投标供应商具有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3分”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细则第1项“认证体系及荣誉”中第4条“投标供应商具有厨具类产品获得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新产品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3分”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细则第2项“安全保障”中第1条“投标供应商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机械)或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轻工)的,得2分,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企业(机械)或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轻工)的,得4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未提供不得分,原件携带备查”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细则第3项“检测报告”中第1条“所投电磁灶产品2012年以来列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公共机构节能节水技术产品参考目录》或2012年以来列入省级(含直辖市)节能低碳技术产品推荐目录的,得2分。(投标文件中提供目录复印件和可查询网址,且须加盖制造商公章及提供制造商联系方式,不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5、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 66223645;66223646 传真:0551- 66223734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11月4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