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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2016年安徽省数字文化馆建设试点(中央补助地方)项目

原项目编号:2017FACZ1873

原公告日期:2017年06月1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2016年安徽省数字文化馆建设试点(中央补助地方)项目 答疑公告

“2016年安徽省数字文化馆建设试点(中央补助地方)项目 项目(项目编号:2017FACZ1873)答疑公告如下:

1.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资信分中供应商实力指标中的“1、具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得3分,没有不得分; 5、具有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得3分,没有不得分;是否可以修改?

答:不作修改。本项目对供应商实力评分指标中1、具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得3分,没有不得分;与本项目主要招标内容存在必要关系:本项目招标内容是按照文化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发文(文全工研发【201618号)要求制定,文件中明确指出了数字文化馆建设试点内容:需实现与中国文化网络电视平台、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云平台进行对接互联,实现安徽省文化馆各类文化视频资源的上传和下载;供应商如具备视频资源制作的能力,将能更好的为本项目提供服务。

2.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资信分中供应商实力指标中的“2、具有公共文化精准扶贫服务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得3分,没有不得分是否可以修改?

答:修改为“2、具有精准扶贫服务系统类软件著作权证书的,得3分,没有不得分。本项目也是扶贫试点项目, 文化扶贫是安徽省数字文化馆的工作之一: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办财务【201751号)文件就明确指出:结合本地公共文化服务实际,开展文化精准服务活动;供应商如具备精准扶贫相关的能力,将能更好的为本项目提供服务。

3.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资信分中供应商业绩指标中的“2、自2014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具有国家级视频实施业绩,每提供一项个2分,最高不超过4分。是否可以修改?

答:修改为2、自2014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国家级视频制作实施业绩,每提供一项得2分,最高不得超过4分。”本项目招标内容为一标准、两平台、一资源库、一线下空间四部分组成。两平台是指:数字支撑平台和展示平台,两平台和资源库建设都需要与安徽省文化馆日常各类文化活动直录播活动资源相结合,各投标投标供应商都需要满足为安徽省文化馆提供一年不少于500小时的数字资源更新服务,及4场安徽省群众文化品牌的直录播活动;而每场直录播活动都需要对接中国文化网络电视平台实现全省公共文化一体、互动播出终端、网站、微信等多端的直播录播视频资源的播放、整合、上传下载等。本项目除了基本的平台建设外,最重要的是后期对资源库中资源建设的维护运营经验;此项评分指标是对供应商实力的基本体现,且全国具备此项能力的供应商不止一家。不存在评分标准具有量身定制、控标、限制及排斥其它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4.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资信分中供应商业绩指标中的业绩证明材料是否增加相关业绩的项目验收文件?

答:业绩证明材料为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影印件或扫描件,如合同不能体现项目内容,须另附业主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同一合同不累积计分。业主证明材料中包含验收文件。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 6622364566223646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7 6 27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