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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司法行政综合信息平台
原项目编号:2017FACZ3188
原公告日期:2017年07月2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司法行政综合信息平台答疑和延期公告 “司法行政综合信息平台”项目(项目编号:2017FACZ3188)答疑和延期公告如下: 1、本项目论证时是否包含虚拟化软件及设备的采购? 答:本项目论证时包含了虚拟化软件及设备的采购。 2、为什么要把虚拟化软件及设备项目合并到本次项目采购? 答:根据司法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指挥中心建设技术规范》要求,采购人拟建设安徽省司法行政系统指挥中心,第一期财政安排预算120万元,鉴于在第一期建设采购两次开标均流标,第二期财政安排580万元资金已到位。为节约时间,节省行政资源,避免采购两套不同虚拟化平台,造成资源无法整合,且第一期项目任务书和第二期项目任务书是统一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采购人对上述两项目合并集中采购。 3、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办法详审具体评分细则中“投标供应商实力”的评分标准中“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得2分”是否可以修改? 答:现修改为“投标供应商具有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的得2分”。 4、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办法详审具体评分细则中“投标供应商实力”的评分标准中“投标供应商具有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上得1分”是否可以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办法详审具体评分细则中“技术团队实力”是否需要提供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答:不需要。 6、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办法详审具体评分细则中“技术团队实力”的评分标准中“具有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项目经理证书得2分”是否可以修改为“具有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高级项目经理证得2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7、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办法详审具体评分细则中“技术团队实力”的评分标准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证书得3分”是否可以修改? 答:现修改为“项目经理具有智能化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证书的得3分”。 8、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办法详审具体评分细则中“技术团队实力”的评分标准中“自2014年1月1日起(以获奖时间为准)获得省、直辖市智能建筑建设行业优秀项目经理荣誉的得2分”是否可以删除? 答:不予删除,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是财政重点支持项目,司法部重点关注项目,为打造精品工程,项目管理者至关重要,所以设立本项要求。 9、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办法详审具体评分细则中“技术团队实力”的评分标准中“拟派人员中具有安防或视频领域方面专家人员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是否可以修改? 答:现修改为“拟派人员中具有安防或视频领域方面专家人员或从业资格证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 10、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办法详审具体评分细则中“投标供应商实力”的评分标准中“投标供应商具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贰级及以上资质得2分”是否可以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1、本项目评标办法是否修改为最低评标价法?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为司法行政系统指挥中心建设非标准统一的服务项目。 12、招标文件的第六章采购需求中序号14“采购设备清单”中“自行现场勘验,在投标方案中须明确提出建设方案,列出清单”是否可以修改? 答:现修改为“本次项目建设建议在投标前进行现场勘验,在投标时须提交详细的技术方案和设备报价清单,后期施工时不予增补”。 13、招标文件的第六章采购需求中序号14“采购设备清单”中“室内筒型监控摄像机”是否可以修改? 答:现修改为“高清筒性网络摄像机”。 14、招标文件的第六章采购需求中序号14“采购设备清单”中“六、边界安全”的设备中“安全产品销售许可证”要求是否可以删除? 答:不予删除,具备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即可。 15、关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中有货物类采购的问题? 答:本项目系安徽省司法行政系统指挥中心建设,该项目包含设计、实施、应用等方面,货物类采购仅仅是该项目的一部分,故属于服务类招标。 16、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7年8月11日9:30”,现延期到“2017年8月18日9:30”。 17、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 0551-66223645;66223646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08月03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