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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国地税联合办税
原项目编号:2017FACJ1308
原公告日期:2017年07月2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国地税联合办税项目答疑公告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国地税联合办税项目(项目编号:2017FACJ1308)答疑公告如下: 1、本项目谈判时间原为“北京时间2017年08月10日14:00”现变更为“北京时间2017年8月14日14:00”。 2、本项目谈判地点原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中心4楼8号谈判室”,现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中心4楼45号评标室”。 3、能否调整评分细则 “供应商具有‘AAA级信用等级证书’得2分;供应商具有税务部门颁发的“A级纳税人”证书得2分”要求。 答:删除“供应商具有‘AAA级信用等级证书’得2分”要求。保留“供应商具有税务部门颁发的“A级纳税人”证书得2分”要求。 4、本项目评分细则 “技术参数”分值最高分变更为34分。 5、能否修改采购需求部分“★底座带有三个快捷物理按键,一键拍摄文档,一键条码识别,一键图像合并,一键文档上传;(按键功能可根据需求自定义)”要求。 答:修改为“硬件设备具备一键拍摄文档,一键条码识别,一键图像合并及一键文档上传功能,实现方式不限于底座物理按键”。 6、能否修改评分细则中“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供应商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5万元的高拍仪项目供货业绩,每提供1个业绩合同得2分,满分8分”要求。 答:不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 7、能否修改评分细则中“所投产品生产商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3级及以上(CMMI3)、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提供1个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要求。 答:鉴于本项目所采购高拍仪在后期使用过程中涉及与软件对接的问题,对高拍仪生产厂商有软件开发能力的要求。修改为“所投产品生产商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3级及以上(CMMI3)、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提供1个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6分”。 8、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增加“本项目所采购的高拍仪供应商应当完成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实名办税系统的对接。在安装投入实名办税系统的试运行期内(2个月内)调试、确认实现“货物需求”及投标响应文件中所列的各项技术功能,据此作为货物验收是否合格的依据”要求。 9、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原要求为“感应器:主摄像头感应器分辨率 3664×2744(1000万像素),副摄像头感应器分辨率:1600x1200(200万像素)”,现变更为“★感应器:主摄像头感应器分辨率:不低于3664×2744(1000万像素),副摄像头感应器分辨率:不低于1600x1200(200万像素)”。 10、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5;66223646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