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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安徽省河长制决策支持系统开发
原项目编号:2018FACZ3285
原公告日期:2018年08月0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省河长制决策支持系统开发第1包变更、答疑公告 “安徽省河长制决策支持系统开发第1包”项目(项目编号:2018FACZ3285-1)变更、答疑公告如下: 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投标供应商业绩”评分项备注:“注:1、上述业绩不能重复得分;2、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或影印件,如合同无法体现项目金额、类型等内容,须另附业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影印件。”现变更为“注:1、上述业绩不能重复得分;2、提供业绩合同、验收(上线)证明材料和中标通知书扫描件或影印件,如合同无法体现项目金额、类型等内容,须另附业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影印件。”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备注二:“特别提醒: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应当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如有以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技术参数响应、虚假业绩、虚假证书、虚假检测报告等)、串通投标、隐瞒失信信息等谋取中标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报监管部门严肃查处。”现变更为“1)特别提醒: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应当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如有以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技术参数响应、虚假业绩、虚假证书、虚假检测报告等)、串通投标、隐瞒失信信息等谋取中标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报监管部门严肃查处。 2)本项目采购人为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合同签订后由安徽省河长制决策支持系统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 3、原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7.13中标供应商的人员管理:“项目组必须配备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各一人;项目组人员中本单位人员不得少于15人,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中标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现变更为“项目组必须配备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各一人;项目组人员中本单位人员不得少于15人。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投标供应商为上述人员缴纳的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材料,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 可通过下述形式之一: 1)社保局官方网站查询的缴费记录截图打印件; 2)社保局的书面证明材料; 3)经投标供应商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与投标供应商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机构可以代缴社保,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 4)参与投标的大专院校,社保证明可以用以下任意一种: (1)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的教师证(须为本投标供应商人员) (2)医保证明材料 5)其他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证明材料。” 4、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项目经理的资历”评分项第1条“1、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副教授及以上,或副研究员及以上)得1分;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或系统架构设计师或系统分析师资格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是否可以修改? 答:不可以,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五、设备材料及软件采购内容与技术要求中要求提供厂家质保、售后服务承诺函、证书及检测报告等材料,是否可以中标后供货前提供? 答:可以。 6、招标文件P106-P107页 (6)水污染防治评估与预警
“水污染防治的相关应用服务来自于环保厅相关系统,部分应用可以通过决策支持系统开发”;P107 (7)突发水污染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决策支撑“水污染防治的相关应用服务来自于环保厅相关系统,部分应用可以通过决策支持系统开发”。中“相关应用服务”,“部分应用”是什么内容? 答:由中标供应商现场调研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内容。 7、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投标供应商技术实力”评分项第5条“具有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 项得 1 分。”提供河长制决策大数据支持系统软件著作权、河长制河湖管理综合平台软件著作权、河长制管理信息平台软件著作权是否可以得分? 答:可以。 8、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投标供应商技术实力”评分项第3条 “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供应商具有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证书得1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证书得3分,其余不得分。”现变更为“2010年1月1日以来,投标供应商具有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的得3分。” 9、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 0551-66223645;66223646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