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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全省政协系统信息化建设
原项目编号:2018FACZ4259
原公告日期:2018年09月3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全省政协系统信息化建设第1包答疑、变更公告 “全省政协系统信息化建设第1包”项目(项目编号:2018FACZ4259-1)答疑、变更公告如下: 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系统演示”演示方式是否可以修改? 答:不可以,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投标供应商及产品资质”评分项第1条“1. 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是否可以删除? 答:不可以,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建设的主要目的是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政协履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此加分项为保障数据安全和项目建设顺利成功。 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投标供应商及产品资质”评分项第2条“2.具有软件成熟度CMMI3及以上认证的,得2分。”是否可以删除? 答:不可以,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建设的主要目的是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政协履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此加分项为保障数据安全和项目建设顺利成功。 4、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投标供应商及产品资质”评分项第3条“3.具有政务信息化软件著作权或提供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的得1分,提供安全性测试报告的得1分。”是否可以删除? 答:不可以,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建设的主要目的是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政协履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此加分项为保障数据安全和项目建设顺利成功。 5、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投标供应商及产品资质”评分项第3条“3.具有政务信息化软件著作权或提供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的得1分,提供安全性测试报告的得1分。” 是否可以采用产品授权的方式提供软件著作权及安全性测试报告? 答:不可以。 6、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投标供应商及产品资质”评分项第4条“4.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或守合同重信用证书的,得1分。”是否可以删除? 答:不可以,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建设的主要目的是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政协履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此加分资质要求为项目建设顺利成功完成提供更多保障。 7、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投标供应商及产品资质”评分项第5条“5.获得中国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AA级及以上企业信用认定的,得1分。”是否可以删除? 答:不可以,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建设的主要目的是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政协履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此加分资质要求为项目建设顺利成功完成提供更多保障。 8、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投标供应商及产品资质”评分项第6条“6.投标供应商的综合平台类信息化产品案例获得过省级(不含副省级市)及以上奖项的得2分。”是否可以删除? 答:不可以,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建设的主要目的是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政协履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此加分资质要求为项目建设顺利成功完成提供更多保障。 9、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项目团队”评分项第1条“1.本项目负责人具有计算机信息类高级职称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证书的,得2分。”是否可以删除? 答:不可以,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10、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项目团队”评分项第2条“2. 本项目团队具有系统架构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高级程序员,每提供1类证书得1分,最多得3分。”是否可以删除? 答:不可以,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1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项目团队”评分项第3条“3.本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参与过省级(不含副省级市)及以上政协履职业务系统建设的,每提供1个项目得1分,最高3分。”现变更为:“3.本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参与过省级(不含副省级市)及以上政协履职业务系统(不含单纯网站)或省级部门及以上政务数据整合类(整合内容至少涉及省、市、县三级数据)建设项目业绩的,每提供1个项目得1分,最高得3分”。 1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项目团队”评分项第3条是否可以提供投标文件的人员名单作为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1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项目团队”评分项社保证明材料是否可以提供投标供应商分公司社保? 答:可以,投标供应商分公司人员可作为项目团队人员。 14、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投标供应商业绩”评分项 “1.自201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省级(不含副省级市)及以上综合平台类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业绩,单个合同金额在5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每提供1个得1分;单个合同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每提供1个得2分。此项最高得5分。 2.自201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地市级政协履职业务系统(不含网站及OA)建设业绩,每提供一个得2分;省级(不含副省级市)及以上政协履职业务系统(不含网站及OA)建设业绩,每提供一个得3分。此项最高得10分。同一业主单位项目不重复计分。”现变更为:“1.自201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省级(不含副省级市)部门及以上综合平台类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业绩,单个合同金额在5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每提供1个得1分;单个合同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每提供1个得2分。此项最高得5分。 2.自201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地市级政协履职业务系统(不含单纯网站)或地市级政务数据中心类建设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得2分;省级(不含副省级市)及以上政协履职业务系统(不含单纯网站)或省级部门及以上政务数据整合类(整合内容至少涉及省、市、县三级数据)建设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得3分。此项最高得10分。同一业主单位项目不重复计分。” 15、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投标供应商业绩”评分项第2条中提案系统案例是否归属履职范围? 答:属于。 16、本项目项目类别政府采购服务是否可以修改? 答:不可以,本项目建设的主要目的是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政协履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采购的主要内容是信息化软件系统服务,配套采购相关的硬件产品。 17、本项目是否可以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资质? 答:不可以。 18、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 0551-66223645;66223646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