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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智能交通三期建设第5包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0BFFZZ01029
    项目名称:合肥市智能交通三期建设
    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06月2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 采购文件   □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招标文件72页,项目负责人打分内容中,一、质量技术监督专业职称评审只有质检局等事业单位、国企等单位才能参与评审的职称证书,本项目的检测内容为信息化和计算机相关的内容,根据国家人社部的规定,计算机专业以考代评,不能参与职称评审,该项要求对广大非国有信息化、计算机相关的检测机构明显不合适。二、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或者说是以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为目的的测量。是以法定的形式建立统一的单位制,以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保证量值准确可靠,从而形成了区别于测量的概念——计量。计量师资格证多用于仪器仪表较准等计量单位。本项目为第三方检测服务,明显为工程质量检测。我司认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不很适当。
    

答:一、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均可参加质量技术监督专业职称评审。以安徽省为例,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质量技术监督专业职称评审范围为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根据安徽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强化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多渠道宣传解读企业人才政策,为民营企业集聚更多更为优质的高端人才,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完善民营企业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加大对省工商联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力度,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开展、评审结果有效使用。
    

二、项目负责人评分标准修改为:
    

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1人)满足下列条件的:
    

1)具有质量技术监督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得 4 分;具有质量技术监督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4 分。
    

2)具有计算机类或通信类或机电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 4 分,具有计算机类或通信类或机电工程类专业中级职称证书的,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4 分。
    

3)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得 2 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
    

1)相关证书扫描件;
    

2)投标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的近 六个月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社保证明的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评分标准技术资信分中检测能力部分第15项,使用作废标准GB/T 17626.2-2006《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作为评分加分项不合理。
    

答:“GB/T 17626.2-2006《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修改为“GB/T 17626.2-201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3.评分标准技术资信分中检测能力部分第19项,GB
    50168-201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年代号有问题,对投标人评估项目存在干扰。

    

答:“GB 50168-20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修改为“GB 50168-201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
    

 
    

4.招标文件第51页中“2.3.7 智能升降式限高控制”该系统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国内无具备该项检测能力且具备CMA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否允许中标人出具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由检测单位对所出具报告负责。
    

    答:智能升降式限高控制以Q/AOH《智能升降式限高控制系统》为依据,该企业标准已在安徽省质量监督局备案,允许中标人按照该标准出具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由检测单位对所出具报告负责。
    更正日期:2020年07月07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招标文件:59页标星号的检测标准,68页“采购需求中标★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检测能力范围投标人必须符合,否则投标无效” 该项要求中的标准较多,经询问无任何一家能够满足该检测标准要求,为避免无效招标,建议修改。
    答: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的检测能力符合上述要求即视为满足要求。
    
    2.招标文件71页,检测能力中的标准要求
    GB/T 28789-2012《视频交通事件检测器》
    SJ/T 11141-2017《发光二极管(LED)显示屏通用规范》
    GB/T 17626.2-2006《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2423.1-2008《环境试验 A:低温》 GB-T2423.2-2008《环境试验 A:高温》
    SJ/T 11292-2016《计算机用液晶显示器通用规范》
    根据查询以上规范内容,均是对相关的产品做形式试验,形式试验是针对具体产品的检测。本项目招标内容、检测需求中要求为项目检测,不涉及产品检测,应当删除或更换为项目检测相关的标准。
    答:本项目服务内容包含对产品的功能、性能指标等进行验证,对上述标准应依据技术要求的相关内容进行功能性检测。
    
    3.招标文件73页,项目组成员5、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 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得 1 分;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是软考中的一个中级资格,主要是做为承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跟技术不相干,本项目为检测项目,该证书不合适。建议:更换为软考中级的信息安全工程师(信息安全工作非常重要)、软件设计师(本项目有软件开发的检测)等与技术相关的证书。
    答:本项分值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设置,以满足项目实际需求为准,本项不予修改,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文件74页,检测设备/工具(2) 所配备设备/工具如为投标人自有设备,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扫描件或设备采购合同扫描件;(3) 所配备设备/工具如为投标人租赁设备,提供设备租赁合同扫描件及出租人的设备购置发票扫描件或设备采购合同的扫描件;该条款要求不合理,检测设备是检测机构出具有效检测报告的重要手段,如果允许租用检测设备为本项目做检测,实际并不拥有检测设备,可能会为项目检测带来风险。根据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应当对检测设备的安全、准确性进行保证。
    答:租赁设备管理应符合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中4.4.1相关条款规定。本项要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联合体各家均需满足投标人资格(具有CMA检测资质证书)
    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具有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6.招标文件第73页中项目组成员中:5、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 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得 1 分;该证书与第1条中的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重复,前者为中级证书,后者为高级证书,若投标人具备多个高级证书,而无中级证书,只能得2分,一个高级,一个中级便可以得3分,建议修改;
    答:本项评分内容侧重于以项目组成员的专业能力以专业覆盖面为评分要素。本项不予修改,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7. 招标文件第70页中投标人业绩2015 年 1 月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下列业绩的(任意一类均可),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 分,本项满分 10 分:请问是不是每种类别均提供才可得满分,因为本项目为智能交通项目的第三方检测服务,所以提供五个符合要求的智能交通项目的第三方检测服务业绩是否可以计10分。
    答: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已写明“投标人具有下列业绩的(任意一类均可)”,投标人提供的业绩符合5类中的任意一类均可。
    
    8.招标文件第74页中检测设备/工具(8)自动负载测试工具;(9)软件检测与业务管理平台;(10)多功能抗扰度测试仪;(11)自动化功能测试软件;(12)线缆认证分析仪;(13)UPS 供电质量分析仪;根据上述设备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名称与其不一致,但满足上述设备全部功能要求是否认可?
    答: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名称不要求与招标文件中的设备名称完全一致,但必须满足项目实施所须全部功能需求。
    
    9.招标文件中第25页第2条:“中标人必须确保整体通过采购人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此条不合理,项目是否能整体通过验收,和第三方检测单位无关,若因承建单位项目不合格等因素导致的项目无法通过验收,责任不应由检测单位承担;所发生的验收费用也不应由检测单位承担。
    答:为保证项目建设质量,保证资金安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本项要求不予修改,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10.招标文件中第25页:采购需求前附表中付款方式为:“采购人收到中标人提供的正式检验合格报告及符合公安部要求的边界评测报告且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按最终审计价一次性支付。”不合理,项目是否能通过竣工验收不仅仅依赖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结论有合格或不合格两种情况,当项目承建单位的建设项目出现不合格,无法通过竣工验收,责任不应由检测单位承担。建议修改。
    答:为保证项目建设质量,保证资金安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本项要求不予修改,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11.招标文件中第31页:2.1 硬件及基础平台硬件及云平台测评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服务器、存储测试 包括以下测试内容:CPU 浮点运算性能、CPU 多核心间带宽、内存随机访问性能、内部往来性能、磁盘读取性能、磁盘写入性能。(3)网络设备测评要求 功能测试:包括并不限于 IRF 功能测试、SDNOpenflow 功能测试、vxlan 功能测试、trill 功能测试、fcoe 功能测试、NSR 功能测试、CPU 防攻击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单端口功耗测试、MAC 性能测试、ARP 性能测试、fib 容量测试、ACL 性能测试、缓存容量测试、全线速转发测试。检测内容不合理,该项目为产品测试,与本采购需求的工程测试不一致,预算也不相符,且目前国内尚无具备CMA或CNAS资质的智能交通检测单位具备以上测试能力,建议按公安部标准GA/T 870、GA/T 961中类似情况要求,修改为:“通过核查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的方式,验证承建单位所提供的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答:通过核查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的方式,验证承建单位所提供的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为定性检测,本项目要求对上述功能进行定量检测,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注:(1)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前往开标现场。
    (2)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3)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合肥市马鞍山南路168号
    联系方式:0551-6626912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方法:0551-66223922,6622392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瑞
    电话:0551-66223648、66223922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