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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安世半导体部分投资份额退出

原项目编号:2018CFCZ0087

原公告日期:2018年03月1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世半导体部分投资份额退出答疑公告

 

安世半导体部分投资份额退出项目(项目编号:2018CFCZ0087)答疑通知如下:

1.多页材料是否需要加盖骑缝章?全部材料整体是否需要加盖骑缝章?如果是联合体投标,是否仅需要牵头人对整体材料加盖骑缝章?

答:按项目公告要求执行;其他要求见本项目公告及322日答疑公告第十条。

2.对于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意向受让方名称此处填写联合体(列明所有成员),还是只填写联合体的牵头人即可?如需列明所有成员,联合体的参与方是否需要在封面签字盖章?

答:填写联合体的牵头人即可;资格审查材料封面“意向受让方签章”须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即可。

3.如联合体投标,是否只要联合体的牵头人满足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如为有限合伙企业,其至少有一合伙人须满足本条规定)即可?联合体的其他参与方是否还需要满足该条件?

答:是;按项目公告要求执行。

4.第(一)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受让方为有限合伙企业,其符合意向受让方条件的合伙人应提交本条所述证明文件,如联合体投标,其中参与方是有限合伙企业,是指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受让人需要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且该合伙企业符合条件的合伙人(及根据最新审计报告,净资产在5亿元以上)也要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但其他不符合条件的合伙人不用提交证明文件?如果该有限合伙企业满足净资产5亿元以上的条件,但其合伙人均不满足该条件,是否仅由该合伙企业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即可?

答:当联合体参与受让,联合体中存在有限合伙企业时,该有限合伙企业须按照公告要求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该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无须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联合体参与受让,联合体牵头人为有限合伙企业,该有限合伙企业有一合伙人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是否视为意向受让方满足资格条件第(一)项?该合伙人还须提供什么材料?

答:是;该合伙人还须提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6.第(一)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材料复印件,如为有限合伙企业,是否提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即可?

答:是。

7.第(二)项基本情况说明是否仅提供牵头人和参与方主体的情况说明即可,无需介绍其股东或合伙人?该情况说明是否仅加盖单位公章即可,不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

答:联合体参与受让的,需要对联合体各方成员介绍其企业性质、组织结构、行业经验、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相关内容;具体要求见本项目公告及322日答疑公告第十条。

8.第(四)项银行资金证明是否有格式要求?是否需要银行加盖公章?银行出具的理财资金证明是否符合要求?

答:按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格式为准,须银行加盖公章或电子章,不接受理财资金证明。

9.对于联合体投标,是否需要每个联合体的开户银行都出具一份资金证明,加总金额超过35亿元,还是只要其中某几家主体的开户银行出具加总金额超过35亿元?每个联合体成员开户银行的出具时间是否应为同一日?

答:联合体资金证明由联合体成员开户银行开具,不限家数,合计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5亿元即可;资金证明由联合体成员的各开户银行在挂牌期间内同一日历天同时出具。

10.第(五)项授权委托书是否对应附件2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对于第(五)项授权委托书,是只需要提供联合体牵头人对其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还是联合体所有成员企业(包括参与方)均要对其委托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答:是;联合体参与受让的,授权代表(代理人)由牵头人授权委派即可。

11.第(八)项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是否只需要联合体牵头方出具即可?

答:保证金可由联合体各成员分笔转入,退还保证金声明函由保证金转入方各自出具。

12.“项目履约保证金2500万元,受让方应于《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结清合同价款并配合建广资产完成项目资本化运作后予以返还。这里的项目资本化运作完成具体指的是什么?是否有明确的时间节点?

答:项目资本化方案获得相关有权机构批复后即表示项目资本化运作完成。项目资本化方案须在本次受让完成后实施,因此时间节点暂时无法确定。

13.附件承诺函要求承诺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投资者(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判断)”,如意向受让方为资产管理公司,资金来源于旗下管理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金管理计划,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提交资产管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即满足主体资格条件?非私募基金的企业是否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判断?

答:由于该交易转让的是合肥广芯基金份额,受让方需符合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相关要求。非私募基金的企业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判断。附件承诺函中提到“受让方为合格投资者(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判断)”指的是受让方需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合格投资人的认定条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意向受让方须按资格审查材料清单提供相应资料。

14.如联合体成功受让,联合体全体成员是否可以指定其共同投资的一家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直接受让转让标的并签署《产权转让合同》并履行后续受让义务?

答:不可以,提交资格审查材料主体与最终受让方主体须一致。

15.在法定代表人提供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审查材料里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件可否改为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答:不可以,按项目公告要求执行。

16.项目退出公告中说明剩余210653.624341万元份额全部拆分至北京广汇基金,北京广汇基金不再与合肥广芯基金存在投资关系,请问该拆分的具体方案是什么,需履行什么内部和外部程序,何时完成?

答:为便于转让后的权利义务分割,拟对广芯基金进行分拆,分拆完成后芯屏基金由持有704318.255万元广芯基金份额变更为持有广芯基金493664.630659万元份额(本次全部转让)和直接持有北京广汇基金210653.624341万元份额。该拆分事项需履行各现有合伙人内部投委会、广芯基金合伙人大会及外部工商变更等程序。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将在《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完成拆分。

 

注:此公告视同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叉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91866223804

传真:0551-66223694

网址: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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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