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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安居集团栢悦书香、上禧园等项目空调采购

     原项目编号: 2024BFFWZ01279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6月1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居集团栢悦书香、上禧园等项目空调采购招标文件补疑-4

(项目编号:2024BFFWZ01279)

 

答疑部分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评审标准“生产能力1”中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工厂实景照片及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租赁协议)扫描件,如场地产权证明中房屋所有权人(或场地租赁协议中的承租单位)与所投品牌制造商名称不一致的,投标人还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格式自拟)”;“生产能力2”中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生产线、生产设备采购证明(如采购协议或发票)扫描件,并介绍生产线优势(最多不超过50页),超过部分不予评审,如采购证明中生产线、生产设备所有权人与所投品牌制造商名称不一致的,投标人还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格式自拟)”。我司认为,每个品牌都有自己的组织结构,某些品牌的制造商比较分散,每个产品的制造商也不尽相同。此项条款是出于证明产品制造商的相关实力。但因组织架构差异的原因,导致该品牌在提供资料时耗时较长,有可能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供。导致招标人不能选取优质的潜在供应商。“生产能力1”中注释对应内容建议修改为:“投标文件中提供工厂实景照片及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租赁协议)扫描件”。“生产能力2”中注释对应内容建议修改为:“投标文件中提供生产线、生产设备采购证明(如采购协议或发票)扫描件,并介绍生产线优势(最多不超过50页),超过部分不予评审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评审标准“生产能力1”和“生产能力2”中要求的相关情况说明(格式自拟)可由投标人或所投品牌制造商(或品牌方)提供,均予以认可。如相关情况说明(格式自拟)由投标人提供的,在中标后合同签订前应向招标人提供所投品牌制造商(或品牌方)出具的情况说明(格式自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中“支付方式:货物数量以甲方实际采购并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各批次货物结算价款=Σ(各批次货物验收合格的数量*对应综合单价)。货物经甲方检验合格,并于甲方收到相关单证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正确且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合格证、货物说明书、质量保证书、货物检验报告)且组织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款项的98%。余款2%作为质保金。(注:甲方要求按批次供货的,以前述规定按批次结算货款)”。由于本项目共涉及五个小区,除栢悦书香和上禧园两个小区外,其他三个小区均采用分体式空调,该种空调形式可以适用以上结算方式,但是栢悦书香和上禧园两个小区绝大多数采用多联式空调机组,该种空调形式室内部分施工内容均需隐藏至吊顶内,因此需要与装饰单位同步进场,要比装饰单位更晚验收,按上述结算方式需要验收合格后才能结算货款,结算周期太长,给施工单位造成较大的资金压力,针对栢悦书香和上禧园这两个小区的结算方式是否能调整为:“支付方式:货物数量以甲方实际采购并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各批次货物结算价款=Σ(各批次货物验收合格的数量*对应综合单价)。货物进场经甲方检验合格,并于甲方收到相关单证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正确且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合格证、货物说明书、质量保证书、货物检验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货物结算价款的50%,完成合同范围内全部施工内容并组织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款项的98%。余款2%作为质保金。(注:甲方要求按批次供货的,以前述规定按批次结算货款)。”

答:本项目采用分批次方式进行供货及结算,故不予修改,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合肥市安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460号

人:孙工

   话:0551-62988856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四楼

人:杨工

   话:0551-66223191、66223192

2024年7月23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3日

附件:【补疑4】安居集团栢悦书香、上禧园等项目空调采购.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