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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安居集团租赁住房油烟机、燃气灶采购

     原项目编号: 2024BFFWZ01843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8月2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安居集团租赁住房油烟机、燃气灶采购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2024BFFWZ01843)

答疑部分

1.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评审标准”中“

1

投标人业绩

2019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投标人具有家电或厨电供货及安装业绩

1.该业绩中油烟机燃气灶的单品类或合计已供货金额(或供货安装金额)不少于75元的,每提供一个业绩2

2.该业绩中油烟机燃气灶的单品类或合计已供货金额(或供货安装金额)不少于100元的,每提供一个业绩3分。

注:

1.业绩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本项最多计取3个业绩,以最高分为准

3.初审业绩计入分数;

4.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对应业绩不得分。

0-9

2

产品业绩

2019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所投品牌的油烟机或燃气灶具有单个合同单品类或合计已供货金额(或供货安装金额)不少于500万元供货及安装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最高得6分

注:

1.初审业绩或投标人业绩满足本项要求的,可计入分数;

2.产品业绩合同的签订主体不做限制;

3.业绩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对应业绩不得分。

0-6

”,请问投标人业绩及产品业绩这两部分业绩是否可以通用?

答: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初审业绩或投标人业绩满足产品业绩要求的,可计入产品业绩分数。产品业绩金额要求已调整,详见本项目补疑1的变更部分第4项。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项“业绩”中要求提供“对应合同发票及对应合同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查询截图”,历史业绩主要用的是纸质发票,请问是否可以用平台的电子发票代替纸质发票扫描件?电子发票样式如下:

 

答:如投标人能够同时提供对应合同真实有效的电子发票及该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截图的,则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合肥市安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460号

人:孙工

   话:0551-62988856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四楼

人:杨工

   话:0551-66223191、66223192

2024年9月23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3日

附件:【补疑2】合肥市安居集团租赁住房油烟机、燃气灶采购.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