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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省工商联人才市场淮河路260号3幢、5幢委托运营管理

     原项目编号: 2024HCLCZ01281

     原公告日期: 2024年10月2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省工商联人才市场淮河路260号3幢、5幢委托运营管理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4HCLCZ01281)

一、延期部分

1.原招标文件获取截止到“2024年11月14日17:00”,现延期到“2024年11月23日17:00”;

2.原招标文件答疑时间截止到“2024年11月8日17:30”,现延期到“2024年11月17日17:30”;

3.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10:00”,现延期到“2024年11月27日9:30”。

二、答疑部分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评审表”第1项“投标人业绩”中要求“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2.单个合同运营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连锁餐饮运营业绩,每提供一个得0.5分,满分5分。”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项“业绩证明材料”中要求“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作为直营连锁餐饮企业,提供直营连锁店的营业执照、门店外立面照片、房屋租赁合同、提供对应品牌的美团(或大众点评)官网或手机应用截图,作为连锁餐饮运营业绩,请问是否认可?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

三、变更部分

1.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评审表”中“

1

投标人业绩

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

1.单个合同运营面积不少于1300平方米的民宿或酒店运营业绩,得5分,满分5分。

2.单个合同运营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连锁餐饮运营业绩,每提供一个得0.5分,满分5分。

注:

1.业绩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对应业绩不得分;

2.第2小项连锁餐饮对应品牌须具有不少于5家连锁门店,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对应品牌的美团(或大众点评)官网或手机应用截图,截图须能体现品牌名称和门店数量,否则评委会不予认可。投标人须对连锁门店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性负责,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将对得分业绩进行公示,如有虚假,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并提请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现变更为:

1

投标人业绩

投标人具有:

1.正在履约的单个合同运营面积不少于1300平方米的民宿或酒店运营业绩,得5分,满分5分。

2.正在履约的单个合同运营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连锁餐饮运营业绩,每提供一个得0.5分,满分5分。

注:

1.业绩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对应业绩不得分;

2.第2小项连锁餐饮对应品牌须具有不少于5家连锁门店,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对应品牌的美团(或大众点评)官网或手机应用截图,截图须能体现品牌名称和门店数量,否则评委会不予认可。投标人须对连锁门店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性负责,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将对得分业绩进行公示,如有虚假,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并提请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31

业绩证明材料

1.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已完成的项目业绩: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正在履约的项目业绩: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备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签订时间、服务内容、运营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3)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签订时间、服务内容、运营面积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现变更为:

31

业绩证明材料

1.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正在履约的项目业绩:

1)业绩合同扫描件委托运营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均可

2)该业绩对应场所注册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备注:

1)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服务内容、运营面积等),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自然人甲方签名),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投标人业绩所在资产为投标人自有的,投标人需提供业绩所在资产权属证明扫描件,且证载权利人须为投标人,并同时提供投标人在该业绩注册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原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业绩”中“(三)正在履约/已完成证明”予以删除。

4.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六、联系方法(一)招标人”中“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95号庐阳区政府”,现变更为:“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金寨路322号308巷”。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合肥庐阳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金寨路322号308巷

人:刘工

   话:0551-69115416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四楼

人:储工

   话:0551-66223146、66223191

2024年1112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2日

附件: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