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新安镇“南林场”190亩林地经营权流转
委托方承诺本次流转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一 |
项目名称 |
来安县新安镇“南林场”190亩林地经营权流转 |
二 |
项目编号 |
2019JTNC0063 |
三 |
委托方 |
来安县新安镇永兴村村民委员会 |
四 |
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19 年 11月 29 日9:00始至 2019 年 12 月 16 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19 年 11 月 29 日9:00始至 2019年12 月 17日 10:00 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五 |
标的基本情况 |
该租赁标的为来安县新安镇永兴村190亩林地经营权,租金20000元/年,租期15年。竞价保证金5000元整,履约保证金0元整。 |
六 |
标的用途要求 |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
七 |
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均可参与竞价;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价。 |
八 |
对意向方的特别要求 |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租赁标的,就租赁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租赁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租赁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出租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土地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三)租赁期内,出租土地必须由受让方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 (四)租赁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五)《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土地平整部分及地上林木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林地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六)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七)特别说明:标的物上只允许种植林木,且不得搭建任何构筑物、建筑物、简易房等;受让方需爱护使用标的物,不得造成标的物损坏,若有损坏,到期修复或按价赔偿。 |
九 |
价款与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
一次性支付15年租金。 |
十 |
中标人 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中标人(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同等价格下,原受让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
十一 |
竞价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
1、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或本人)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来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来安支行;账号:1313060029300053123),并至来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七楼来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换取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2、按公告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
十二 |
登记 |
登记时间:本项目公告期内 登记地点:来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七楼来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登记时应携带: (一)企事业法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④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⑤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⑥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⑦承诺函(格式附后)。 (二)自然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④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⑤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⑥承诺函(格式附后)。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
十三 |
竞价程序 |
(1)完成现场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登记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 (网址: |
十四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来安息行政服务中心七楼来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十五 |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中标人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流转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受让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无法签订《合同》的。 |
十六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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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其他 |
(一)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流转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二)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十八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公告期:2019年11月28日 9:00始至2019年12月12日 17:00止 网络动态报价自由报价期:2019年11月28日 9:00起至 2019年12月13日 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十九 |
竞价阶梯 |
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元或其整数倍。 |
二十 |
项目登记、咨询 |
登记时间:公告期内。 |
登记详见《意向方登记及竞价》 条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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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联系人--孙登武 联系方式--18949123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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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4008503300,0551-66223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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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联系人:李伟,联系电话:0550-5681163(来安县行政服务大厅7楼) |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1: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③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款所述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来安分所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编号: )”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流转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来安分所
我方为“ (项目编号: )”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来安分所
我方为对流转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流转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 (项目编号: )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流转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流转公告及所附流转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意向受让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5:
来安县新安镇“南林场”190亩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甲方(出让方):
法人代表:
职务:
乙方(受让方):
联系电话:
住址: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就林场经营权流转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流转(租赁)林场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 来安县新安镇永兴村的 190亩林场经营权流转(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流转林场的经营权为甲方集体所有,未发包的林地。
流转林场基本情况;面积 190 亩(面积以实际为准)。
该林场具体位置为;
第二条流转(租赁)期限
林场流转(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于 年 月 日交付林场林地190亩租金。
第三条 流转(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
(一)现金形式支付
1、每年流转价款为人民币 元,
2、本合同签订 10 天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年度林场流转租金,以后每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流转价款。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获得林场经营权流转收益,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从乙方收回林场经营权。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租赁)林场,制止乙方损坏流转(租赁)林场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流转林场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林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林场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林场,不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开展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不得给林场造成永久性损害。
4、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5、流转期间林场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林场、不得以流转的林场经营权进行抵押担保等。
7、租赁期满,及时向甲方交还流转(租赁)林场或者协商继续租赁。
8、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在此林场养殖畜禽。
9、本项目标属于林业用地,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在林场建设房屋等永久建筑(如需建设需征得镇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同意)。
10、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污染附近水源。
11、乙方在租赁期间若遇国锦依法征收该宗林场,承租方必须服从执行(具体赔偿方案按市政府征收方法执行)。
12、乙方在承租期间必须配合社区防火、防盗工作(避免社区财产遭受损失)。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损该土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二)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林场的经营权,乙方应清理承包林场上的所建设施,将林场整平后交给甲方,如甲方提出要求保留设施的除外。乙方如需继续经营,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但需按照当时的林场流转政策与甲方重新签订合同。
(三)林场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超过的时间无效。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5、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林场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林场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林场的;
2、借林场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的;
3、逾期未交纳林场流转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林场或以流转林场经营权进行抵押担保的;
5、经营状况显著恶化,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以应付流转费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违约金。
4、甲方逾期交付林场,以应付流转费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违约金。
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林场,改变林场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林场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七、其他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方、乡(镇、街道)农村林场承包管理部门备案。
2、乙方自合同签订10日内,按不低于一个年度的林场流转租金向仁和集镇人民政府财政所缴纳风险保障金(履约保证金),用于支付乙方因中途退出拖欠的租金、乙方擅自改变林场用途的处罚金和乙方对林场从事掠夺性经营损坏地质的补偿等,不足支付的依照法律途径解决。租赁合同期满且无违约违规行为的,返还乙方风险保障金本息。
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合同生效起了,两年内需完成造林任务(第一年需完成50%以上),造林需符合皖D/LY0-87《安徽省造林技术规程》要求,以通过市林业部门验收合格为准。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选择以下第 (2) 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流转(租赁)林场所在地的农村林场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协商,决定 (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经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一份、农村林场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产权竞价系统操作手册-竞买人(新业务系统)(1).doc 附件:来安县新安镇“南林场”190亩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doc